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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年轻人婚育观念的变化,以及对未成年人健康安稳成长环境的重视,使得离婚后一方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未成年子女心理上的脆弱性与认知上的不健全性,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团队建议主张抚养权的父母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调解可能的,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以减轻父母离异带给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创伤。
【案情简介】
阿珍与阿强于2014年相亲认识,同年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工作繁忙加上育儿压力大,二人时常争吵。感情破裂的两个人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强由爸爸阿强抚养监护。
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小强一直随阿珍居住生活,双方遂于2017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强抚养权十岁前归阿珍,十岁后征求其自身意愿再做变更。
2021年,阿珍再婚并生育一子,阿强得知该消息,在未告知阿珍的情况下带走小强,拒不送还。
阿珍对于阿强的做法十分气愤,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强抚养权归其所有。不满八周岁的小强表示愿随父亲生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珍诉讼请求。阿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小强抚养权根据协议最终约定本应归阿珍所有,阿强擅自变更小强抚养关系属于违约行为。2.阿珍在抚养小强过程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其再婚再育不影响对小强的抚养。3.未满八周岁的小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4.对比阿珍、阿强二人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考虑到小强的利益与身心健康,跟随母亲生活更佳。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小强抚养权归阿珍所有。
【有关法条】
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