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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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917 | 回复0 | 2022-8-9 09: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案情介绍】

        王某是山东淄博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处宅基地,修建房屋用于居住至今,镇政府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面积为345平方米。后因县政府因修建公路将王某的宅基地区域划入拆迁范围内,县政府依法律文件将王某使用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证件中将王某宅基地范围内五间房屋与同村邻居赵某的使用证中两件房屋重叠。补偿上也发生变化,将原有的土地减少,后王某找到律师进行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了解案情后,制定了详细专业的维权方案。首先将县政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给赵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并且镇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并未被撤销,仍有法律效力,以此视为王某对现住宅基地有使用权,又因对赵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权属不清,其行为不合法,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对赵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还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告未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其征用程序不合法。可以确定本案中当地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出让行为不合法,其次政府为赵某的颁证中所属面积和王某的土地有重叠部分,双方已不持异议,但当地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曾对王某进行过调查。以此判定颁证行为不合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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