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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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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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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8 2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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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终于写到了终结破产程序这一篇,也算是将企业的生死都搞明白,但也仅仅局限于搞明白而已。通过这五十篇的学习和写作,虽然大概也明白了破产法的基本原理,但是需要钱强调的是实务中的破产问题远不是这五十篇的文章就能解决的。碍于笔者能力有限,所以书写的内容难免过于浅薄,难以关联到其他相关部门法的特殊规定,所以本篇幅为保收尾不至于烂尾,还是保守起见将常见的终结中的是个问题拎出来以相关规定作为答案展现,以供参考。
第一问: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
破产程序的终结我们仅特指破产清算的终结,对于重整和和解不予讨论。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可知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或者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在地方司法文件诸如《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也明确列举了终结情形,其一为申请因费用不足终结即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者予以垫付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其二因分配完毕而终结即管理人应当自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破产财产分配的执行情况,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问:管理人提交终结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内容。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审查内容却未能提及,然而实际情况是人民法院在收到管理人递交的终结申请后,也需要对其递交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属于终结情形,诸如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分配方案、确保破产债权获得依法清偿为基础,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又如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五日内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终结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列明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
第三问:裁定终结后的注销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却并未能够明确申请注销递交的手续。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对此也进行了补充,诸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规定,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适用范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适用简易注销制度。管理人申请办理破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经办人员授权委托手续、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五问:破产企业股权查封、质押是否影响注销登记?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严格破产企业变更登记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或者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终止前,除经破产法院通知或者管理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破产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或相关备案业务。但在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管理人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办理。
第六问:欠税该如何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破产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公告》的规定,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各区(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注销窗口负责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实现专窗受理,专人负责,一窗通办。
第七问:破产程序中的档案保管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档案保管)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簿、文书等资料由管理人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保管费用比照破产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留。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者予以垫付的,管理人可以将上述资料移交破产企业股东等有关人员保存。
第八问: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
如果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履行职务后发现债务人无可供分配财产且自身报酬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同时如果在后期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应当优先退还该部分资金,可以参考《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人申请援助资金,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表;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第九问:
因债务人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破产案件应如何推进?
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人无法顺利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方向是,账簿只是管理人清查资产、梳理债权债务的线索之一。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账簿或接管的账簿不完整、不真实,通过现有线索查找、追回的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以破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在终结裁定中列明前述事实,以便债权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追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第十问: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设定担保,无剩余财产或是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能否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转入执行程序?
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规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设定担保,无剩余财产或是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能否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转入执行程序?
答案是不能。破产程序本质上也是一种执行程序,是相对个别执行程序而言的一种为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概括执行程序。担保权人的权利指向的是担保物变现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非对担保物本身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对担保物的执行,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财产已全部或大部分设置担保的情况下,破产程序主要是为担保权人利益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从担保物变现价款中优先受偿,故担保权人应当根据担保物是否受益及受益情况来承担该部分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另外《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在担保物权实现之后剩余部分进行清偿,此处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是指与担保物权实现无关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担保权人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费用,当前仍只能通过破产费用基金或是协调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等方式依法完成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转入执行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也妨碍了破产程序所承载的公平清偿和市场退出机制功能的发挥。
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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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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