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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到底难不难?民法典规定是否影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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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851 | 回复0 | 2022-6-20 2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细心观察不难发现

在网络上

总有一些话题会被

不定期反复提及

每次出现都会引发不少关注

比如,继承这件事

《未来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

《独生子女继承房产还要跟七大姑八大姨分》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有多难,80%的人想象不到》

……

诸如此类的文章一直是网络“常客”。只是看标题,就会让不少人心生焦虑。记者从上海市某公证机构了解到,实践中,也确实有人因为在网上看到这些帖子被“吓得”专门跑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寻求解决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权,民法典继承编采用4章共45条,对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有关遗嘱部分有了新的变化,包括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增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等。

那么,民法典的这些规定会带来哪些现实影响?目前实践中,继承权的实现是不是很麻烦?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到底存不存在难题?该如何打消公众的这种顾虑?一些业内人士接受了《法治日报》记者的采访。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到底难不难?民法典规定是否影响继承权?专家:皆是伪命题-1.jpg

“独生子女继承难”是个别现象

“我的东西将来都是你的。”这句话可以说是很多独生子女父母的口头禅。而独生子女往往也认为,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继承父母的遗产理所应当,毫无异议。但似乎独生子女想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也并非那么“理所当然”,尤其是继承父母房产的时候,往往会遇到问题。记者在网上搜索后发现,很多有关“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文章都会提及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子原来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的时候,小丽没有成家,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父母都去世之后,小丽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当她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来到房管局要求过户时却遭到拒绝,房管局要求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过户。

小丽不想去法院,决定去进行公证。可是,公证处要求小丽把爸妈的亲戚全部带到公证处才能给办公证。小丽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还不在国内,因此对她来说,这个要求很难达到。虽然该案例中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小丽,却无法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想要一个人继承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

“这个案子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小丽作为独生子女,并不是其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除了子女之外,还有配偶和父母。小丽的父亲去世的时候,没有留有遗嘱,并且其祖父母还都在世,因此其他人对小丽父亲的房产也有继承的份额。但是,这种情况跟‘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完全是两码事。不应混为一谈。”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上海某公证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结合以往的工作实践,“独生子女继承难”是个别特殊现象。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发生意外事件。比如,独生子女的父母在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突然去世,而(外)祖父母还尚在人世。那么,此种情况之下,如果老人家没有明确表态放弃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就无法独自继承父母的遗产,尤其是房产。此外,发生极端情况还有一种原因,就是去世的独生子女父母的房产当中有(外)祖父母出资的份额。虽然房产证上没有写名字,但其他家庭成员,即死者的兄弟姐妹,都有法律上继承权,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进行析产,即把长辈隐藏在死者财产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可以说,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独生子女继承权的实现没有什么法律壁垒,只是说在实操中可能会有一些个别情况发生。”这位负责人说,“从中国传统来说,情、理、法中,民众一般都是将情、理先放在前面。从公证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是讲究和睦传统的,长辈和晚辈之间,尤其是隔代之间不太会发生争抢遗产的现象。因此拉着家里七大姑八大姨亲戚一块儿到公证处的情况有,但超过九成的亲属来公证处后也都是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以便让独生子女顺利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网上有关‘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文章确实给一些独生子女父母带来了焦虑,而极个别案件的发生更是放大了这种焦虑,因此导致有独生子女父母专门来公证处进行咨询。如果担心,那么父母早立遗嘱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民法典不会造成继承权难以实现

继承,事关千家万户。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对于继承制度,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增加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由此,也有观点认为,民法典有关遗嘱的一些新规定虽然增加了处分遗产的自由,更加高效便捷,但也会增加遗嘱检认环节的司法成本,会影响继承权的实现。

“所谓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会带来继承难的问题,是不存在的。这是对民法典的误读误解。”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指出,事实上,相比于以往的继承法(已废止),民法典的很多规定,比如增加打印遗嘱以及录像遗嘱等,会更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实现继承权。此外,民法典之所以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目的也是为了保障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并降低立遗嘱的成本。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极个别的独生子女继承房产难的问题,程啸认为,主要是因为在办理继承遗产相关登记等手续时需出具一些证明文件,这一点在房产继承中尤为突出。

据程啸介绍,以往,有关部门曾规定房产继承时必须办理公证,但该规定目前已经被废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不能强制要求必须公证,但申请房产继承登记的继承人必须要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时就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而依据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16年5月30日印发)的规定,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相关机关却对此进行了僵化理解,违反便民利民原则,强制要求当事人提供某些证明材料。此外,一些本应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等不愿意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也会造成所谓“独生子女继承难”。

“总的来说,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贯彻落实便民利民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省事而折腾群众。”程啸说。

继承权实现需实体程序配套保障体系

据了解,近年来,为了方便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规定。2016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继承不动产不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给了继承人选择的权利,也降低了继承人实现不动产继承权的费用。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简化了已故存款人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

此外,地方上也在开始积极尝试各种举措。2021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协会印发了《办理不能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法定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21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成立了“遗嘱检认中心”。

但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看来,继承权实现难依然是现实存在的问题。

“继承人有纠纷时可以诉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继承权,但是,当继承人之间并无纠纷,需要实现继承权时则缺少保障继承权实现的规定。”赵莉具体指出,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如果独生子女在其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单独办理继承且材料不齐需要通过诉讼实现其继承权时,会因为其没有可诉的相对方,只能诉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银行等需要配合其实现继承权的部门。原本是没有纠纷的单独继承,却需要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实现继承权,显然徒增讼累。

鉴于此,赵莉认为,目前我国继承权的顺利实现仍需要从立法上完善实体和程序的配套保障体系。因此,亟需建立与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权利相配套的、包含单独继承的非讼继承程序以及遗嘱保管、遗嘱检认制度等,来保障民众继承权的实现。

“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问题主要侧重于实体法的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要有配套的程序法的保障。比如,对于不动产的继承问题,就涉及到不动产登记法等程序性法律规定。”程啸说。

据悉,我国有关部门当前正在起草不动产登记法,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就不动产的继承登记程序问题会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往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因此,不动产登记法关于继承登记的规定对于落实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程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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