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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咬人”不等于“没闯祸”!老人骑车被狗追赶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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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7 14: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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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都是放养的大帮的狗在门口来来走走”
老人骑车撞上围墙后摔伤
梁大爷与兰阿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怀远镇潭村的村民,两人的住所相距仅300米。几十年融洽的邻里关系,却因为一次事故降到了冰点。2020年9月18日,年近花甲的兰阿姨吃完早饭,骑上电动自行车,前往自家的承包地,在这条走过几十年的乡村小道上发生了意外。当天,兰阿姨骑车撞上梁大爷家的围墙后重重摔倒在地,致锁骨骨折。根据兰阿姨的说法,她路过梁大爷家时,梁大爷养的两条狗突然窜出并追赶她,兰阿姨惊慌过度,没能控制好电动车方向,致事故发生。
几天后,兰阿姨的儿子上门向梁大爷索要9000元医药费。对于70岁务农为生的梁大爷而言,9000元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兰家人的举动,让梁大爷一头雾水。梁大爷认为,自家的狗没有咬人,他也并没有亲眼见到狗追赶兰阿姨,更没有其他人看到整个事件的过程,随即表示拒绝。而出于邻里情谊,梁大爷愿意负担1000元医药费,这也是他能给出的最大限度的“承诺”,两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
兰阿姨摔伤后,身体每况愈下,旧疾复发,一家人都忙于为兰阿姨治病。事发一年后,兰家人将梁大爷起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梁大爷支付两万元赔偿金。
养狗需尽审慎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大爷坚称,自家的狗平时十分乖巧,就算门口人来人往,也从来没有发生过伤人事件。同时他再次强调,当时并没有别的目击者,兰阿姨一个人的说法,并不能够代表事情的真实状况。
而此时,兰家人却向法庭提交了视频证据。视频来源于梁大爷隔壁邻居家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还原了兰阿姨受伤的过程,确实是梁大爷家的狗追逐并试图撕咬兰阿姨,导致意外的发生。
经审理后法官认为,梁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应该对所饲养的动物尽到审慎义务。兰阿姨虽然不是被狗直接咬伤,但确实是因狗引发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养犬扰民的一种情形,梁大爷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看到公共视频之后,梁大爷也意识到自己在这次意外中应该承担责任。2022年1月14日,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梁大爷在2022年3月14日之前支付兰阿姨各项损失15000元。而获赔偿金后不久,兰阿姨因癌症不治,于今年清明节离世,终年61岁。
“狗追车”致交通事故
无独有偶,因狗而起的交通事故也发生在了四川巴中60岁的朱大妈身上。更复杂的是,朱大妈是在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还牵涉到司机李师傅。2021年3月26日,朱大妈在步行回家的路上遇到摩托车司机李师傅,两个人原本就是熟人,李师傅便好心免费带朱大妈一程。而就在摩托车行驶经过袁大爷家门口时,一条狗扑出来咬住了朱大妈的脚,随即摩托车侧翻,朱大妈的左腿被摩托车轧伤,造成骨折。由于医疗费用过高,朱大妈无法独自承担。
2021年年底,朱大妈聘请代理律师,向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狗主人袁大爷和司机李师傅,索赔八万余元。案件审理时,狗主人袁大爷否认自己对朱大妈受伤负有责任,原因是朱大妈身上并没有被狗咬伤的伤痕,而车侧翻则是因为司机驾驶的问题。
李师傅则表示,应该是狗主人的责任。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后的出警记录,确认事故起因是袁家的狗没有拴绳,狗追车导致车侧翻,进一步造成朱大妈受伤,李师傅的摩托车损坏。2021年12月14日,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三方责任进行划分:摩托司机李师傅处置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医疗费用,最终赔偿朱大妈四万余元;狗主人袁大爷未将狗拴养,狗追车致使摩托车失控,负次要责任,承担30%医疗费用,约两万四千元。考虑到朱大妈免费乘车的事实,朱大妈自己也需要承担两万元费用。判决后,三方均未再上诉。
事实上,全国各地因为狗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少见。养狗是公民的权利,但与此同时,狗主人需要承担好监管责任,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
普法时间
Q1: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因为狗引发的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尽相同。那么一旦发生车祸,到底应该如何归责?基本的依据是什么呢?
A1:广西这个案件,叫做饲养动物致害案件;而四川这个案件,可以归纳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里去。广西案件中的车辆是一个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而四川案件中,是一个摩托车,摩托车在国家的车辆分类里面是划入机动车里面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有很大差别,像饲养动物致害案件,它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民法典》当中专门有一节就是饲养动物致害案件,动物的饲养人违反了管理规定,这个时候,通常只要不是被侵权人故意挑逗动物,都是让动物饲养者来承担责任;四川这个案件,它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按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的话,所有责任全部都是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的时候,要避让或者躲开这些穿行的动物。
Q2:四川的案件中,涉及到三方关系,而且大妈还是免费坐车,这个会对责任认定有影响吗?
A2:这一类情况一般称为“好意搭乘”,按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民法典》里面,专门针对这一类的问题做了一个规定:“好意搭乘”情况下,允许减轻一部分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没有动物穿行在事故里面的责任问题,那同样按照《民法典》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即动物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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