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是: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点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记录遗产的名称、数量、金额或价值,遗产的地点及新旧程度等。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可以将上述清单告知继承人,实践中建议让继承人在清单上签字确认,或者由继承人书面表达对遗产清单的意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就是说只有在遗产可能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比如遗产是老旧的房子,气象预报有台风和暴雨天气,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和加固。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在进行通知或公告后,对于有关遗产债务应当进行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遗产债务的清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对同一顺序的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的,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只有在清偿完毕债务后尚有剩余遗产的,才能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就是按照遗嘱或者依法将遗产或者遗产的权利凭证等交付相应继承人。当然这是在只有一个继承人,或者最好是继承人之间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有争议,建议继承人通过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争议后再行交付,否则遗产管理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比如召开继承人会议落实和告知遗产处理方案,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遗产的分配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