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律师}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最高检与最高法)相继出台多个严禁把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的重要通知,旨在保护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用法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践中,刑事手段介入普通民事纠纷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本文从原因、以及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有关分析。 1、一个典型案例:借贷纠纷竟然成为合同诈骗! 2、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原因何在? 1、一个典型案例:借贷纠纷竟然成为合同诈骗!这是笔者曾经经办的一个案件,非常典型的刑事手段介入普通民事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并不复杂】 甲乙两家公司,为规避法律(法律明确规公司之间不能互相拆借)实现资金融通,采用虚假的货物买卖形式,签订【名义上是买卖,实质上是借贷】的一系列合同。 期满后,借款方乙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及时还款,双方发生争议。 甲公司于是以诈骗为由进行报案。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安机关受理了案件,并且以【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交送检。 就这样,普通的借贷纠纷,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 【此案的情况,构成合同诈骗吗?】 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我们来分析:
显然,本案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而这样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竟然被公安“成功”受理并且立案,最终移交送检审查。 2、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原因又是为何呢?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原因何在?具体来分析,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侦查人员业务水平问题,导致无法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而错误立案
(2)报案人的夸大事实和刻意隐瞒,导致侦查人员“误判”。 一些案件,报案人在陈述过程中,故意夸大事实,隐瞒真实的经济关系,而侦查人员在缺乏调查了解的情况下,就会因此导致“误判”,最终错误介入了一件普通的经济纠纷案件。 (3)还有一种个别情况:侦查人员利用刑事强制措施,为报案人追缴欠款,并从中获取好处和利益。 实践中,报案人自然希望更快更便捷追回欠款,而个别侦查人员正是利用了这种需求和心理,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侦查措施,来为其“追回欠款”。 不论是何种原因,经济活动中,动用刑事手段尤其是刑事侦查权,来插手民事纠纷: ——从法律角度,是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规定。 ——而从经济发展角度,则严重损害了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各个主体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免费咨询石律师:1312499219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