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李靖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认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此建议一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从网友们的反馈来看,大家对于周委员的这个建议看法呈两极分化状态。反对者认为限制的举措能加大对犯罪分子的震慑,提高了犯罪的连带成本与代价,有助于打击犯罪。支持者则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应该实行“连坐”,让无辜的亲属也承受惩罚。 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提出的理由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全面。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对于制度或规定的审查一定要放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是否依法、合法才是判断的根本原则。 目前周委员所提到的对于犯罪子女考公、参军、进入重要岗位的限制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查阅《公务员法》《兵役法》,并无相关法律条文支持这样的做法,关于录用和任职的条文均是针对当事人本人作出要求,并未涉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但在法规的层面,《公务员考察录用办法(试行)》《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这几个最具代表性的法规里,对于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相对来说,涉军涉警的规定较为严格,涉公的稍微宽松一些,例如《公务员考察录用办法(试行)》规定,只有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才考察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那么涉军涉警的法规对于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考察要求就真的是无比严格,需要相关人员没有一点瑕疵吗?认真检视相关规定,基本都是“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才会限制子女录用,而实际上,能达到“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这个标准的毕竟还是极少数。周委员所担心的实际上应该是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犯罪违法程度远没达到上述那么严重的情况,而有关部门在实际执行中却将标准按最严重的情况“一刀切”,从而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刀切”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是属于“懒政”的一种。录用选拔本来应该根据犯罪轻重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审慎考量,而“一刀切”则是不动脑筋,简单粗暴把标准扩大化、顶格化,不管是在政审考察考核方面还是公平就业方面,都有违法违规之嫌。我们更要谨防有些人借着考察考核的名义行“吃拿卡要”乃至打击报复之实。当然,周委员所期望的“彻底放开”也是不现实的,罪有轻重,一律“彻底放开”也是另一种“一刀切”,对于“罪大恶极”的人,对其子女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示惩戒有其必要性。 人不能选择生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但人可以选择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惩罚犯罪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惩前毖后”归根结底是要“治病救人”。如果一个人因家庭成员犯罪而受到警醒,从而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守法守纪,这难道不是我们更期望看到的结果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