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律师} 释义: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产生的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即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六条的规定,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办案注意事项 (一)关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非法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首先,必须肯定,离婚时一方私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一方私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均构成对他方财产权的侵害。 其次,法律规定“不分或少分”带有处罚性质,是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制裁。虽然如此,还是应注意到,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因此对具体案件应当具体分析。 二、离婚后,发现夫妻共同财产被对方非法处分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首先,分割的范围,应仅针对被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不应包括已被依法分割的财产中的合理部分。 其次,财产的价值,应以离婚时的价值为基准,并参考请求权行使时的现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是在不断变动的,因此,在不同的时间点,被擅自非法处分的财产的价值表现也就有所不同,经过一段时间,有的商品表现为大幅度上涨,而有的有下降不少,特别是在股票、房屋、汽车等大宗财产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确立再次分割财产的价值基准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显得特别重要。以离婚时,即离婚案件裁判时或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价值为价值基准点,并参考请求权行使时的资产现值,只有这样,才能既体现裁判的公平与正义,又能达到惩罚违法者,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 (二)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于离婚后的承担问题 一、在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二是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会签订离婚协议,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由法院对夫妻财产做出判决。夫或妻一方以此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时,只有在债务进行转移得到了债权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基于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或判决书对债权人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才只能向夫妻一方请求债权的实现。 二、夫妻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夫或妻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即使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也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再向对方追偿。 (三)关于诉讼时效 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应当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不履行的,由于该协议本身并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效力作出认定,方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免费咨询石律师:1312499219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