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清远政法 点击关注 购房是一件大事 但你知道买房的同时 你是否也够买了 房子坐落的那块地? 不清楚? 快看看你的不动产权证 你的证长得不一样? 那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吗? 也没有? 也许遇上和李先生同样情形 房子是你的 地却是别人的 …… 案情回顾 2004年,被告黄某与原告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黄某将名下位于阳山县阳城镇一处房屋转让给原告李某,李某依约支付购房款后,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对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问题,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未进行约定,后续亦没有实际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原告李某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领新的不动产权证,需要被告黄某协助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协助办理上述过户手续。 意见不一 李先生:我一直以为买房子就买房子,不清楚还要处理土地问题,最近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换领新的不动产权证才知道这个问题,经过查询,土地还登记在卖房子给我的黄先生名下。 黄先生: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告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我无关。 被告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我的房,你的地” 能否变回 “我的房,我的地”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被告黄某转让房屋时,应一并转让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被告黄某负有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法院调解未果后,遂判令被告黄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前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判决后,被告黄某服判息诉,主动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了过户手续。 清政普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子和土地的抵押或转让应当一并进行,即“房地一体主义”。过去房、地权属的登记分别在不同部门,部分群众进行房产交易时因各种原因仅办理了房子的过户手续,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导致的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地权属登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子权属和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即“二证合一”。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没有强制要求换领新的不动产权证,即旧证依然有效,但办理抵押或转让手续前必须换领新证,因此群众应结合自己实际选择是否换领新证。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权利主体出现不一致情形的,群众应及早主动联系原出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以免因时间久远,难以联系原出让方增加麻烦。而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为原出让人的义务,原出让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协助受让人补办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注: 1.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案例中房子含义为存量房,不包含不允许市场化交易的房子; 3.案例中存量房为没有花园小区的房子,花园小区商品房因存在共用面积,登记方式有所不同,详询不动产登记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