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会议指出,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针对一些平台企业存在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等突出问题,将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 针对平台企业的合规发展,浙江省市场监管局8月24日曾发布《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成为全国首份针对平台企业竞争的合规指引。 纵观8月,《陕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及《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纷纷出台,为企业、行业制定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提供了参考。 近年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层出不穷,反映出部分企业在合规理念急需建立。监管机构就反垄断法的具体领域和问题制定指南,已成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以美国为例,除《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成文法案外,美国同样制定了《横向合并指南》《纵向合并指南》《竞争者之间合作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指南供企业参考。 我国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020年9月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来,浙江、天津、上海、四川、贵州、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山东等多地相继推出地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从不同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内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各地合规指引,从完善合规组织架构、重点领域风险识别、平台企业高风险敏感行为、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四大角度进行解读,为企业提供反垄断合规的要点。 完善合规组织架构实际上,监管机构就反垄断法项下各具体领域和问题制定指南,已成为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以美国为例,除《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成文法案外,美国同样制定了《横向合并指南》《纵向合并指南》《竞争者之间合作反垄断指南》、《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指南供企业参考。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五条明确反垄断合规制度的重要性,其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员工从事违法行为,树立依法经营的形象,因此公司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建立并执行该制度。 不过上述指南中,并未具体就企业合规管理制度规定其相应标准,仅提示企业可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将其嵌入现有合规管理制度框架中。 浙江省、上海市等多地合规指引中则进一步倡导企业建立完善竞争合规管理机构的条款。 《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中提出,鼓励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大型企业设置竞争合规管理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部门的企业,可由法务、风险防控等部门履行职责。 同时,陕西等地指引中指出,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 多地合规指引也鼓励企业对职员进行持续且定期的相关培训,确保其知悉不可为的事项以及正确的应对处置方式。其中,上海市、浙江省指引特别提出,应对负责销售、采购、销售网络管理、联络行业协会及参加行业活动、价格及商务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职员,设置更为细致而深入的专门培训。 值得一提的是,响应《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第六条的建议,江苏等地的指引中鼓励经营者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同样作出并履行相应承诺。 然而,需要提示的是,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处罚,但规定仅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可以对其处以辞退处罚。 因此,若经营者需要基于合规指引将反垄断违规责任落实到具体员工,应同时充分考虑并结合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点领域风险识别在风险识别方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建议经营者应根据自身规模、所处行业特性、市场情况预知和识别相关风险,提示企业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操准则。 各地指引则对特殊行业作出了不同角度的补充。上海市、湖北省等多地指引均提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易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特别注意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工程建设上游企业也被重点关注。湖北省指引指出,水泥、砂石、混凝土等企业,由于商品自身特点,无法运送到较远地方销售,本地化销售特征明显,各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市场情况,独立行使定价、销售决策,严禁达成垄断协议。 原料药产业由于对于生产药品具有特殊作用,特别是短缺药、小品种药的原料药生产和销售,具有经营者数量少、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具有较高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因此也被多地指引提及。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特别指出,知识产权相比其他财产权具有专有排他性特征,虽然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规制。 平台企业高风险敏感行为除上述重点关注领域外,针对平台经营者的建议也出现在部分地方指引中。 《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出,相比其他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借助数据、算法、平台规则或者其他方式更容易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当更加重视反垄断合规。 对此,天津市指引第五章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诸多具体建议,包括避免轴辐协议、协议控制架构的集中申报、谨慎实施初创企业并购、“二选一”、自我优待等具有排他效果的经营行为等。 《湖南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则在点名“二选一”行为的基础上,将“大数据杀熟”行为纳入第十九条的合规管理特别提醒中。 8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浙江省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从平台企业角度对2019年《浙江省企业竞争合规指引》做了针对性补充,该指引也是全国第一份《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 其中,以“竞争合规风险识别”为核心章节,涉及大数据杀熟、强制收集用户信息、平台“二选一”等多项平台企业风险行为。 在第十一条中,该指引将“具有鲜明平台企业特性的竞争违法行为”逐项列举。其中包括利用平台收集并且交换价格、销量、成本、客户等敏感信息,怂恿或者通过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平台用户搬运其他平台数据、音视频内容等行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不利评价、流量造假、虚假增加访问量、伪造物流单据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为招揽广告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及提高点击率等商业目的,附带性地提供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物品、金钱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等。 在第十二条中,更列举了“具有平台企业特性的高风险敏感行为”共十四条,“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区别对待商家、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数据等做法均被纳入其中。 不仅如此,平台企业在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使交易相对人难以开展交易;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同样属于高风险敏感行为。 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和地方指引都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采取有益措施积极应对争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多地指引中都提到,公司及其员工有义务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以及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都属于妨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 《天津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特别指出,建议经营者在接受反垄断调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要时间节点上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尽可能减少调查给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上市公司还需格外重视涉及反垄断调查信息的公开,以避免造成信息披露违规。 中央和地方指引都提醒公司在应对反垄断调查时,积极采取有益的应对措施争取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其中包括主动报告垄断协议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从而申请宽大处理。 重要证据是指,执法机构尚未掌握案件线索或者证据,足以使执法机构立案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的证据;执法机构立案后或者依据《反垄断法》启动调查程序后,经营者提供的证据是执法机构尚未掌握的,并且能够认定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宽大制度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企业同时可以通过书面承诺在反垄断执法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的方式,并申请中止调查。但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者提供了不完整不真实的信息,反垄断执法机构则会恢复调查。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