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2774元,合计70574元。据悉,2020年6月2日王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2米高的土堆上跌落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王某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2020年度,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赔偿医药费25178.61元、住院伙食费950元、交通住宿费1750元、辅助器具费3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02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6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00元等各项损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份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800元(6780元∕月×10个月);3.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诉称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配合保险机构审核,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能赔偿,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该理由也并不是可以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替代责任的事由,故本院对其这一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及护理天数,本院仅对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支持。同时王某主张的护理费赔偿标准,未超出统筹地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本院予以采纳。故对王某主张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本院支持为2774元(146元∕天×19天)。王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仲裁裁决书第1项裁决内容,双方均无异议,仍应当按该内容履行。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