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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意搭朋友一程,出车祸后被告上法庭

2023-2-3 21:01|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233| 评论: 0

作者:{admin 整理}

亲友同事间

“搭个顺风车”乃常见之举。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该如何划定?

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搭便车”出事故

好友对簿公堂

2020年8月12日,赖某驾驶黄某的轿车搭乘好友黄某、黎某和王某行驶至256省道增城区小楼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与右侧护栏相撞,导致黄某、黎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赖某负全责,各方对此均无异议。随后黎某被送至增城区某医院门诊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并进行了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事故发生两天后,由于身体不适加剧,黎某自行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10天后出院,医生建议其全休三个月,1年后需回院拆除内固定。

2021年1月19日,黎某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人赖某、车辆所有权人黄某、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对其在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合计64305.63元。

认定“好意同乘”

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庭审中,赖某(被告)显得有些无奈,表示自己也是出于好意,无偿帮助好友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黎某(原告)等人,没想到因此闹上法庭。

赖某称,在汽车行使的过程中,黎某在后排睡觉,并未系好安全带,存在一定过错,故赖某认为原告本人应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原告对其乘车时未系安全带以及赖某无偿搭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同时,车辆所有权人黄某对赖某无偿帮忙开车的事实并无异议,并称双方在交警处已达成协议,超过乘客险一万元以外的费用由驾驶人赖某承担。保险公司则称乘客险一万元已经赔付到位,原告的其他损失诉保险公司属于主体诉求错误,保险公司无需承担。

增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赖某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故依法酌定责任比例为:驾驶人赖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黎某自负30%的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均有过失责任需同担

本案中,赖某无偿为黄某驾驶车辆并搭载原告、黄某等人,虽是出于好意的善意行为,但也应对搭乘人的安全负责,其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那是否就意味着乘车人不用担责?善意搭乘的驾驶人是否就该自认倒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未系安全带可能面临的危险,其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乘坐车辆,实际上是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因此,原告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自负次要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认定,黎某各项损失合计48405.63元。增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黎某33883.94元(48405.63元*70%),扣减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0000元,赖某应赔偿黎某23883.9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明确“好意同乘”责任

能更有效保护群众的“热心肠”

民法典实施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问题常有较大争议。

本案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在2020年8月12日,被侵权人于2021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好意同乘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届时并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使好意同乘责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形成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本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民法典实施后,对好意同乘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生活中因“搭便车”出现的交通事故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更加有效地保护群众的“热心肠”,助力增进社会成员的互相信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在日常生活中,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作为搭乘人,也应当要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关慧怡、陈颖宜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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