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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要点

2022-3-29 14:44|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442| 评论: 0

作者:{石律师}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耳闻目睹一些送礼等不正之风,却很少接触和了解到行贿罪。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行贿罪的法律规定和辩护要点。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个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客观要件: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辩护逻辑

1. 改辩罪名: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者缺一不可。

2. 无罪辩护: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 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交待行贿、贿赂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罪轻案例分析:

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2002年至2003年期间,公司为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项目,由被告人梁某某向时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建设处副处长穆某1提出请托,并约定将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一给穆某1作为好处费。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为感谢穆某1帮助梓煜公司以挂靠形式顺利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按照事先约定,梁某某先后分四次向穆某1贿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40万元。

法院认为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某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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