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无论“打工人”从事着怎样的工作,多多少少都会患有工伤或者职业病的隐患和风险,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员工没有工伤的风险,首先需要注意以下这几点,才能够更好地规避: 一、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若是因为工作受伤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 住院伙食补助费;3.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5.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 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7. 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的工伤情况,就是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给工伤职工。 二、未缴费要及时补缴 一般来说,职工的工伤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时缴纳的,如果没有缴纳的情况下,是需要用人单位补缴原本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后来产生的滞纳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 也就是说当职工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后,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就需要用人单位将未缴纳部分的工伤保险补缴上,同时还需支付滞纳金,才能够让工伤保险基金根据规定来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里“新发生的费用”指的是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情况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所产生的新费用。 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如果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在此期间所产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的。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为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那么在伤害发生当天开始到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产生了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单位负责。 四、遇到工伤争议及时举证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其受伤是属于工伤的范围内,但是用人单位则认为并不是工伤,那么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举证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已受到伤害职工所提供的证据,或者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果。 五、积极配合调查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着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况,同时因此而拒不协助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保行政部门就会对此情形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社保行政部门的调查,免得因拒不配合而导致被记录罚款就不好了。 骏宝关注社会民生内容,深耕于社保、入户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最高效的咨询服务!广州入户-积分入户-人才引进-积分落户-广州骏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