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一、基本案情 患者程某乙1948年3月21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原告程某之父,程某乙与张某某婚后又生一女程X。2017年7月22日程某乙之同学申某某去X镇X村程某乙家里办事,办完事后由程某乙骑电动车载申某某到x区城区,在城区闲转时,程某乙感觉身体不适,申某某即打电话通知其在x市x区人民医院上班的姐姐申某乙。 当日下午4时程某乙被送往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对其进行了溶栓治疗。后由于程某乙出现抽搐等症状,当日下午8时左右转x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梗死、肺部感染等病症,住院5天,程某乙于2017年7月26日21时51分死亡。 另查明,2018年7月20日,患者程某乙之兄程某甲就程某乙在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治疗后转x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死亡一事与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x市x区人民医院赔偿因程某乙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元,且已履行了协议。患者程某乙与原告张某某婚生女孩张某,在本次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权利,其应得的赔偿数额归二原告所有。 二、患方观点 患者程某乙下午进医院,医生不看身份证、不问职业、随意捏造了一个出生月、日,简单问诊后就决定安排他16时13分住院治疗。没过1分钟(16时14分)就给他开了CT检查单。16时16分开始口服药,同时挂上了泮托拉唑注射液与100毫升生理盐水。 同时又开了12项以上通道心电图检查、25项血细胞分析、5项凝血、5项肾功、8项电解质检验,尿常规、粪便常规、葡萄糖测定、随机血糖等一堆检查单,16:32分又开始吊打依拉达奉60mg。16:43分再次做心电图检查,被诊断为“脑梗死”,16:59分又开始吊打尿激酶120万单位。发现患者四肢抽搐,病情转危。17:30分停药(尿激酶)。 17:45分再做CT检查,17:53分静注J地西泮,18:00静滴葡萄糖注射液+J地西泮注射液。18:02转院至x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脑部蛛网膜下出血,于7月23日即昏迷不醒,主治医生只得放弃治疗。因患者女儿在国外回国途中,只得恳求大夫供氧维持植物人状态,7月26日21:51正式宣告死亡。 由于被告的医生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缺乏职业道德,极其不负责任,胡乱用高价虎狼药;随意篡改病历。由于被告在对程某乙治疗过程中存在上述过错,故请依法判如诉请。 三、医方观点 患者去申某某家的时候突发疾病,申某某就给其在医院工作的姐姐申某乙打电话去医院看病,申某乙还给患者垫付医疗费,申某乙代理是患者儿子打电话同意的,患者儿子也同意申某乙签字。患者死亡后,其哥哥多次找医院赔偿。鉴定结论证明我们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规范,我院认为我们在实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 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为:x市x区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程某乙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送往x市中心医院之前病情加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五、庭审意见 原告张某某之丈夫、原告程某之父程某乙因身体不适被送往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后转被告x市中心医院治疗,程某乙与二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鉴定意见书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因此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因程某乙的死亡给二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酌定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对二原告因程某乙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20%的责任为93245.34元,已付的9000元予以扣除。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程某因程某乙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4245.3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