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9日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多发。据统计,我省法院2018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4249件,2019年审理37782件,2020年审理36103件。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维护劳动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泰安市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原告某建设公司将某居民小区住宅楼及附属车库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牛某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后宋某从牛某处分包了该居民小区的钢筋工程,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从事上述工程的钢筋工工作,某建设公司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0月27日上午,王某在工地进行钢筋拉直时,工友韩某因工作与其发生口角,后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由宋某送回家,之后未再出勤上班。王某申请认定工伤,因某建设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规定,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转包、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承办法官邢友峰认为,“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有利于保障农民工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闪电新闻记者 马锐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