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王某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21时38分,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东莞麻涌镇创兴五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检出李四醇含量156.72mg/100ml。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本律师在接受王某的委托后,积极地向王某了解案情。发现王某归案后积极地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血液中李四醇含量相对较低,也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可以适用缓刑。于是辩护人就上述情节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唐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人民币12000元。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东莞律师# #东莞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