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列明了2021年度起诉排名前五的罪名,具体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是高发犯罪,连续数年起诉人数排名第一。危险驾驶罪在坊间叫做“醉驾”,那么醉驾案件如何进行辩护呢?醉驾案件案情看似简单,但执法程序非常复杂,辩护难度大。笔者曾在公安机关刑侦、法制部门工作10余年,办理和审查醉驾案件1000余起,熟知醉驾案件办理当中可能出现的程序问题,并根据程序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醉驾案件的办理流程,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醉驾案件的大部分证据在行政执法环节已经固定,刑事立案后也只能从犯罪情节方面进行辩护。因此,醉驾案件的辩护重点是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执法环节包括血样提取、封装、保存、送检、检验鉴定等多个步骤,醉驾案件辩护要针对上述每个步骤进行分析判断,找出其中存在的程序性问题,从而推翻血检结论,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实现辩护效果。 一、执法主体之辩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交警将驾驶员带至医院抽血是为了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抽血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交警进行,如果是一名交警或者两个辅警,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二、消毒剂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在血样提取过程中,应使用不含醇类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如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双氧水(20%)、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得使用含有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如酒精、碘酊(碘酒)、洁尔碘、康尔碘、爱尔碘、复合碘等。 如果使用了含醇类的消毒剂,就无法排除抽取的血样中可能含有消毒剂中的乙醇,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就不会被司法机关采信。 三、样本容器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提取容器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 交警将驾驶员从醉驾现场带至医院后,医护人员抽取驾驶员的血样,容器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抗凝管,抗凝管中含有肝素钠,肝素钠能干扰血凝过程的许多环节,在体内外都有抗凝血作用,其作用机制比较复杂,主要通过与抗凝血酶结合,从而增强后者对活化的凝血因子的抑制作用,其后果涉及阻止血小板凝集和破坏、妨碍凝血激活酶的形成、阻止凝血酶原变为凝血酶,抑制凝血酶,从而妨碍纤维蛋白原变成纤维蛋白,从而发挥抗凝作用。血样保存在抗凝管中,能够确保血样的酒精含量保持原始状态。 如果未使用抗凝管,而使用了促凝管,或者使用的抗凝管未在有效期内,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无法保持原始状态,可能会发生改变,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四、血样数量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静脉血液,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中采血量应不少于 2mL。 因此,血液样本应提取两份,抗凝管中采血量每份不少于2ml,抗凝管照片的血样毫升数量要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回执、鉴定报告完全一致。 如果血样数量不一致,就无法排除血样中增加了其他物质,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五、物证袋封装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物证袋,并封存。 血液样本封装应当着驾驶员的面,使用物证袋进行一管一袋的封装,并由驾驶员在封口处签字。物证袋上注明案件名称、物证名称、驾驶员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数量等内容,由交警、驾驶员、医护人员、见证人当场签名。 如果物证袋出现破损、未封装、未签名的情况,则无法证实物证袋中的血样系从驾驶员本人身上提取的,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六、血样保存之辩 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规定,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 提取血液样本后,应当使用专用低温物证箱保存,并立即送往物证室低温保存。次日,从物证室取出样本再送往鉴定机构,也应使用低温物证箱保存、送检。在送检过程中,应当确保血液样本不被污染。 如果未进行低温保存,血样的酒精含量可能会改变,血样酒精含量的鉴定结论就不准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七、见证人之辩 血样提取过程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见证人应见证整个血样提取封装过程,且见证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不能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公安协警、交通事故的相对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抽血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无见证人在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条件,同时又无同步录音录像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八、录音录像之辩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过程如果无见证人在场,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连续,从开始提取至封装完毕连续摄录,血液样本始终在录像当中;录音录像应当详细,摄录办案民警、辅警、驾驶员、医护人员、见证人等人的在场情况,并细目摄录消毒剂名称、血样数量、抗凝管编号、物证袋签字后封装等细目。 如果录音录像有间断或者未全部摄录上述内容,则可以针对间断的过程以及未摄录的内容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九、检验鉴定之辩 鉴定受理回执中记载的血样封装情况、性状等,是送检血样的真实记载。鉴定委托书、受理回执要与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信息完全一致,包括行为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血样提取地点与部位、抗凝管编号、数量、包装、性状等。如果不一致,则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血样检验鉴定应使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如果未使用该鉴定方法,检验鉴定就不符合要求,鉴定结论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十、道路之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实践中,道路的辩护主要是行为人在小区道路上醉驾,小区道路能否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分几种情形。第一,开放式管理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内道路,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道路。第二,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来访车辆是经业主同意后停放,人身依附性较强,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不具有公共性,不是道路。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公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道路。第三,封闭式管理小区,不属于道路。 如果行为人在人身依附性强的半开放半封闭小区、封闭式管理小区的道路上醉驾,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十一、犯罪情节之辩 醉驾案件中,考虑的犯罪情节主要有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目的,机动车类型,行驶道路、行驶时间、行驶速度、行驶距离,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损害程度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行为人是否有危险驾驶前科,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行为人是否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 因急救病人、见义勇为,仅为短距离挪车或出入库,隔夜醒酒后开车等特殊情形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可以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决宣告无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处理,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可以判决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醉驾案件在实践认定中复杂多样,应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有针对性地为当事人辩护,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治安处罚、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