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接受中国新闻周刊 采访时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 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是否取消这一制度,众说纷纭。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个人认为: “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犯罪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个人受到了刑罚处罚,在监狱里接受劳动改造,严重的被执行死刑,就已经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惩罚,付出了代价。 而因为一人犯罪,株连家人和子女,确实有失公允。这种歧视的延续惩罚,也不利于犯罪的人回归和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况且有很多犯罪是过失犯罪,犯罪人没有主观恶意,例如交通肇事罪等。只是一次意外,就影响了子女将来的前途,确实让人无语。 对于《刑法》规定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放火、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和爆炸罪这八大重罪可以执行原来规定。 而对于一些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行,应该区别对待。况且,就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子女和近亲属进入了一些重要岗位,还有回避制度的约束。 建议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改革政审方式,对考生或被政审人的政治表现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并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或者由有关单位单方认定。 你怎么认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