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寻衅滋事罪的前世是79刑法流氓罪。97年刑法施行后,流氓罪被分解为强制侮辱妇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多项罪名。与其说流氓罪被取消,倒不如说以不同的分身重新出现。流氓罪被分解的缘由,在于入罪标准的模糊和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晰,加之罪名用词“流氓”主观性极强,故有“口袋罪”之称。随着流氓罪罪名的不复存在,寻衅滋事罪开始成为新的“口袋罪”。 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罪状描述过于模糊,罪状中使用的“随意”“任意”等表述极易给司法认定造成困扰。同时,罪刑失衡,如殴打行为造成轻伤的,一般会定性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但若造成轻微伤的,则可能适用兜底性的五年以下寻衅滋事罪,导致轻罪重判。 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对于那些尚未构成轻伤损害,或者损毁财物价值较轻的打砸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打击惩治、维护稳定的作用。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法律的变化必须紧随社会发展,也务必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今年两会出现的提案“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其中“适时”一词本就说明一个罪名的立与废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就立法工作而言,在考虑要不要取消一个罪名之前,必须考虑为什么要取消?是否有必要取消?如果不取消,该采取怎样的方式避免或者减少当前入罪体系可能造成的不安定性?或者该如何增强公众对犯罪行为及犯罪结果的可预见性? 去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修改了部分罪名,看似没有对寻衅滋事罪作任何的改变,但如“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确立,又何尝不是对明确寻衅滋事罪评价对象作出的调整? 或许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有被取消的一天,但这个罪名保护的法益会被其他罪名罪状纳入,就如曾经的流氓罪一样。 相信越来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