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侨报网讯】今年中国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令“寻衅滋事罪”再度备受关注。“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缺陷,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界限不明。”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上述缺陷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中新社10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在今年两会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表述过于模糊,入罪门槛较低,涵盖行为范围较广等原因,已经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中新的口袋罪。”肖胜方在议案中写道。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将流氓罪规定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模糊,法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常被指摘,打击面过宽,“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成为事实上的“口袋罪”。 在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吁下,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被取消。该罪被具体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图片来源:新华社视频截图)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也继承了“口袋罪”的特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表示,“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然带有一定的概括性,特定情况下,出于社会治理和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立法者甚至还会刻意设置带有一定开放性和兜底性的堵截犯罪构成要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2018年发表的《寻衅滋事罪的沿革与存废》一文中提到,“口袋罪”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在此次提案之前,法律业内对寻衅滋事罪存废早有讨论。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 但学界亦有支持保留寻衅滋事罪的声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曾撰文表示,没有必要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 “解决公众关切的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的恣意性和扩大化,关键还是要确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底层治理逻辑,正确解释和适用刑法。否则,即使设置了形式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难以遏制基层个别人‘以一百种手段刑事你’的冲动”,梁根林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