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律师} 法律是保护公民最直接、最有效的公工具,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能更好地保护懂法的人。如果不懂法,很可能会让我们面临各种法律风险,甚至以身触法,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有理,也会因为过时效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抑或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付出惨痛的代价,且在维权路上处于不利地位。 案例简介关键词:民事,婚外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乙某代理律师:王春林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简介: 甲谋男,已婚。乙某,女,未婚。甲某婚内出轨乙某,并在此期间为乙某花费了大量金钱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旅游、美容、节日发送代表我爱你的520红包以及购买各种首饰、服装。 好的感情是两情相悦。可惜好景不长,乙遇到真命天子再婚,甲乙的情侣关系破裂。甲为了挽回乙,用恋爱期间偷拍乙的“裸体视频”相威胁,明知乙再婚,仍然到处宣扬其与乙是恋人关系,即便这样也未能如甲所愿。最后甲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乙告上法庭。 裁判要点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分析一、虚假陈述问题 (原告即甲,被告即乙)1.甲在庭审过程中始终强调是“借贷纠纷”,当乙提供证据反驳没有借贷关系,并且是以偷拍乙“裸体视频”相威胁、甲两次亲笔书写“承诺书”、2021年4月27日“录音谈话”【视听资料】证据后,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称:与乙是“恋人”关系。当乙提供甲亲笔书写的承诺书内容中含有“侵犯并传播”和“威胁人身安全”后,又以是合同纠纷内容为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是,提供的证据却与本案有直接关系。2.甲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有三个方面:(1)诉讼请求主张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是,证据不能体现借贷关系;(2)陈述事实中强调民间借贷后,又以转款是乙用于生活消费借款,并且在陈述事实中,对其“恋情”问题“只字未提”。乙反驳并提供证据后,又以曾经投资10万元为由,借款达到50万元为由要求乙偿还。当乙提出“密码是谁提供?甲每个月收入是多少钱?”甲肯定的答复:密码由他本人提供、月收入5000元---6000元之间。陈述事实过程中,从未表述款项来源和支付依据。当审判员查:10万元怎样交付乙后?甲答款项是“现金交付”,但是没有证据。此后,在辩论过程中称“10万元是家里房屋拆迁后借给乙的。但是,既没有拆迁款的来源依据,也没有交付10万元的证据;(3)法庭调查阶段,对以甲本人名义取款不认可,要求鉴定后,法庭调查再一次查明“甲对签名不认可。但是,对取款开始以‘不知情’为由申请鉴定。此后,又以知道取款,但不认可是本人自己同意乙取款为由,要求乙偿还”。从陈述事实上即可证明:甲欲与乙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再达不到目的以后,欲通过委托律师,并由律师持有乙的“裸体视频”达到索要财物目的不能实现后,将本就“不值得一提的‘龌蹉’一事起诉到法院,既有违“道德”,也有伤”风化“;二、关于视频来源1.甲在“偷拍乙裸体视频”时,乙不知情。偷拍时间发生在2018年,甲当时可能有两个目的,一个是通过视频防止乙将来源不明款项拒绝交付后,以此威胁;一个是有向乙转款的银行流水、微信记录防止乙拒绝承认收到该款项。2.当甲知悉乙已经重新组建家庭,继续控制乙已经不可能,便开始以银行流水、微信记录、买卖首饰物品等的证据向乙继续索要财物目的不能达到以后,双方产生矛盾。3.甲自认为乙不可能保存,或者乙没有相关证据后,开始向法院起诉。当乙有书面证据交付的18.3万元,录音证据中再次收取的10万元,已经达到28.3万元后,甲庭审过程中才显得“语无伦次”。4.按照乙的陈述,还有另外交付的15万元【没有甲书面收条】合计已经支付43万元。但是乙因“再婚”,并且甲持有“裸体视频”的恐惧心里,每一次尽可能的满足甲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后,甲再次提出50万元的要求遭拒绝,2021年4月27日收取10万元后,2021年4月29日向法院起诉。5.开庭前的2021年7月10日仍在乙所在公司范围宣称与“乙与其是恋爱关系”。庭审通过乙录音证据证明“甲有两个孩子,并且并没有离婚。却仍对外宣扬与乙是‘恋爱关系’”。在庭审过程中,以微信图片作为乙自愿发“半裸体视频”“车辆损坏”视频向其借款为由,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关于甲事实陈述矛盾问题1.甲诉讼请求中的事实和理由有悖“人伦道德”。甲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欲与乙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遭拒后,将其收取的钱款和消费、馈赠的财物作为借贷关系起诉,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对其采用低劣手段偷拍被告“裸体视频”相要挟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支持和容忍。2.甲将根本不存在的消费、情人节馈赠物品、尚未交付被告的首饰作为民间借贷向法院起诉。除浪费司法资源外,更是对法律道德底线的挑战。这样的行为应当“通说”为“没有廉耻”之心,没有对法律、道德的“敬畏”之心。四、总结若甲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除银行转款外,还应当提供书面借贷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甲提起诉讼,既没有书面借款证据,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当地范围内的借贷“习惯”,借贷要有借款协议、借款条,并且有“利息”约定】。本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证据上,根据甲的证据和乙的证据证明,甲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原告即甲,被告即乙)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有交付钱款的事实,还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对涉案款项系借款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详情看,是当事人双方在交往期间互通微信、支付宝事实的客观存在,结合原、被告陈述,本案所涉及款项发生在恋爱期间,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免费咨询石律师:13124992198(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