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人还活着就立遗嘱对死后财产进行分割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是比较忌讳的。在现实中,立遗嘱的人不太多,大部分的继承都是法定继承。对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怎么分遗产(特别是无法实际分割的财产,如房屋、字画等)、每人可以分多少遗产等问题,每个继承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或看法,难免会起纷争。如果她们周围的亲戚或者朋友中有一些自作聪明或者唯恐天下不乱的好事者,那么,这些本应关系很亲密的亲人之间就很容易形同陌路,甚至反目成仇。要妥善处理法定继承问题,应该在尽可能了解《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定继承,简单地说,就是遗产继承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不涉及被继承人个人意愿的继承制度。 一、遗产的范围: (一)由于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多种: 1、被继承人的收入、储蓄、文物、图书资料和生活用品; 2、被继承人的房屋、林木、牲畜和家禽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3、被继承人的有价证券及收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4、被继承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独资企业中的投资等企业出资权益; 5、被继承人享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 6、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 不属于遗产的3种情况: 1、因被继承人的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的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等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方才取得的。因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所以上述财产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2、耕地承包经营权、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些财产权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紧密相关、具有专属性,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3、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使用权、空间使用权等,这些国有资源的使用权需要通过法定的特别程序依法才能取得,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 二、法定继承的一个原则和二个例外。 (一)一个原则:继承权平等,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具体包括: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男女继承权平等。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嫁出去的女儿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或者只能继承很少的父母遗产。特别是在农村,更多的人持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观点,认为不论女儿有没有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儿都没有遗产继承权。 2、婚生子女与非婚之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私生子、私生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平等。有些人错误地认为私生子、私生女不合法、是野种,她们没有生父或生母的继承权。实际上,她们与生子女对父或者母的遗产有同等的继承权。 (二)两个例外: 1、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规定并非针对女儿,如果儿子不尽抚养义务,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有些人认为没有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其实并非这么简单。在遗产继承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都适用法定继承:(一) 没有遗赠,又没有合法遗嘱的;(二)遗嘱全部无效的;(三)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四)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五)遗嘱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六)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七)遗嘱的受遗赠人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到期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八)遗嘱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九) 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十)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十一) 其他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 四、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一)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需要明确的是:养子女因与养父母之间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对其生父母的继承权;同样,生父母对其送养出去的子女也没有继承权。与养子女的情况不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不论她们是否已经再婚,均可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虽然她们不是继承人,但是可以分配给她们适当的遗产。 (二)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每个人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时,就无法确定是否会出现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情形,让法定继承变得不确定和异常复杂,法律规定采取以下方式操作: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五、丧失法定继承权的情形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该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被遗弃的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该继承人的,可以不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六、法定继承的两个特例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比如,如果儿子先于爷爷死亡,那么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继承的爷爷的遗产;如果儿子和孙子都先于爷爷死亡,那么孙子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 2、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 (1) 被代位人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前就已经死亡; (2)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 被代位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 (4) 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二)转继承 1、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2、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转继承 (1) 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 继承人必须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也未丧失继承权; (3) 继承人必须有其合法继承人。 总之,对《继承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了,就对自己的继承权在心里有底了,一家人也就可以心平气和地妥善处理继承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