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下面我们就来具体说说律师审查、起草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直接参与谈判,以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合同性质;准确名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有效性等。 2、 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规定。 一般关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三是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3、 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只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需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结局很可能适得其反。 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会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到时候,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很可能会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即使合同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还是有可能逐步暴露陷阱,从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 4、 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对此轻描淡写,律师在起草和修改合同中,不能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应对当事人晓以利害,不但要规定违约责任,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 另外,合同用词中最好不要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 5、 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
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一般严格按照上述排列顺序的合同并不多见。最后还是看律师的个人经验习惯和对所涉事项的了解。 6、 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7、 涉外合同双语文本的效力约定 对外贸易、投资与外资的大量涌入,审查、起草涉外合同不可避免。由于不同的语言在运用习惯与概念的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诸多法律概念上的差异(突显定义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合同中对不同语言文本的效力问题进行约定。 总得来说,一份好的合同应该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此乃律师追求的目标。那么关于合同审核及起草的注意事项就讲到这里了,如果您对合同起草和审核方面有疑问,还可以点击文末“了解更多”,查看【合同起草和审核(附常用法言法语规范表)】专栏,学习起草合同的实操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