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当前直播行业已变成了“后浪”的舞台,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由于上述人群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和缺乏社会阅历,使得埋藏在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地雷”存在不定时引爆的风险。笔者将围绕“直播那些事”,分列多个系列文章,厘清直播机构与主播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一、搞清楚你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主播经纪合作合同 前者如果要解约,只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行,不会赔违约金;后者如果没有正当事由提前终止合同,可能面临巨额违约金的索赔。(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以后的文章详讲) 二、合同内容与老板承诺的不一致 老板为了拉你搞直播,一个劲地画大饼,给各种诱人的承诺,比如直播培训、提供文案内容、一对一的运营指导等等。但实际上嘴上说的一套,合同里根本没有这些条款。 三、天价违约金 曾经我代理的一个经纪合同纠纷,其中约定“若主播非正当原因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主播同意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这种合同你一旦签了,你很有可能迫于公司和违约金的压力,不敢随意解除合同。即便咬牙解除,代价也不小。 四、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所以,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也并非直接等同于“霸王条款”。 以“徐某、铁岭某传媒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传媒公司使用的印刷版合同,传媒公司自认其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均是此款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徐某如违约,承担 200000 元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为免除传媒公司责任,加大徐某责任的反复使用的条款。该条款字体没有加粗、加大,其字型没有变化等足以引起徐某注意的情形,传媒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违约条款的内容向徐某进行过详细解释和说明。因此,该诉争合同违约责任部分条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约定异地的商事仲裁 很多人搞不懂法院和仲裁的区别。首先,不同于法院诉讼,仲裁是一裁终局,没有第二次机会。其次,约定异地的商事仲裁会增加你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六、是否约定独家条款 以“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马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为例,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独家条款,即被告不得在竞争平台直播。以上条款是原告缔结合同的重要目的。被告2019年10月以后单方停止在虎牙直播平台的直播,转至企鹅电竞平台直播,违反了独家条款,构成重大违约,并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原告损失。 七、账号归属的约定 以李子柒案件为例,当公司和主播产生合作矛盾时,首先产生争议的往往就是相关平台账号的归属权。公司通常与主播约定相关平台账号均归公司所有。最后的结局就变成了:主播绞尽脑汁做账号,好不容易小有成就,结果还是替别人做了嫁衣。(以后的文章这块展开讲) 文/张家豪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在“重庆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中连续四届斩获“最佳辩护人团队”的业内大奖(2015年、2017年、2019年、2021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