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重庆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4日,林某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江津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林某批准逮捕。 同年7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指控:林某在先后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副镇长、重庆市江津区建委纪检组长、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老龄和慈善福利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受贿50.4万元;林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老龄和慈善福利服务中心担任主任期间,涉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89.92万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同年9月23日,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4万元,数额巨大。林某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达人民币289.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2-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4年,数罪并罚。 ●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5月18日,林某的亲属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朱代恒律师(笔者)代理本案,担任林某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多次阅卷工作,明晰借贷关系,厘清当事人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和案例,确定辩护思路,认为本案检察院对于受贿金额以及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值得商榷。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林某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37万元不成立。林某向他人借款37万元,出具了《借条》并载明计息方式;借款存在合理理由,因购房后举债急需归还,借款所得款项的确也用于还款;林某有明确的归还意愿,也有实际的归还行为,从未有将借款37万元占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其次,林某被指控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不成立。林某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部分福利企业存在假残疾人或空挂现象而骗取退税200多万元属于多种原因所致,责任比较分散,林某的行为与辖区福利企业骗取退税并不存在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宜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终,江津区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林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受贿金额的认定也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定37万元借款不属于林某索贿所得;又鉴于林某存在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江津区人民法院仅以受贿罪判处林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本案圆满结束,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 ●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幅度减轻了林某的量刑,主要得益于辩护律师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对案件证据一一分析,敏锐洞悉、准确掌握案件疑点,迅速整理思路,形成书面意见,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有理有据提出观点,促使办案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