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分享(五) ——重庆朱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3日,朱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公安局抓捕归案;同年10月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朱某批准逮捕。 同年1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侦查终结,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 2008年3月,朱某邀约张某共同出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回重庆贩卖,张某又邀约徐某、钟某、周某、杨某、岑某等人参与运输毒品。朱某出毒资46万元交予张某带去云南购买毒品。后朱某先期前往云南,张某带领剩余同谋人员前往云南完成毒品交易及封装工作。3月22日,徐某、岑某驾驶车辆在重庆大山村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查获39袋塑料袋封装的海洛因共计13197.6克,张某、钟某、周某、杨某驾驶另一车辆尾随其后,见状驾车逃离现场。3月底,张某向钟某、周某、杨某提出朱某也参与了此次购买毒品。同年4月30日,张某、钟某、周某、杨某被抓获。 2012年7月11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经过反复研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朱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一一案件办理过程 2011年9月6日,朱某的亲属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朱代恒律师(笔者)代理本案,担任朱某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的次日,律师便前往贵州遵义第一看守所欲会见朱某,被告知朱某已于前几日押回重庆。律师立即转头前往重庆缉毒总队沟通会见朱某及提交委托函件事宜,经过多方打听,反复沟通,得知本案承办人为吴警官。而后律师多次通过电话与吴警官联系会见事宜,但吴警官先是称才出差回来,稍作整理后通知律师会见,后又称工作繁忙,他们尚未提讯,待提讯时通知律师,一直未给予确定回复。遂律师前往缉毒总队与吴警官当面沟通会见事宜,仍然一直推脱,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确定了会见时间。 待本案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及时阅卷,集中讨论,分析研究案件证据,发现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朱某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在本案中,首先,朱某本人没有任何供述承认其参与了此次贩卖、运输毒品;其次,张某虽供述朱某是出资合伙人之一,并在案发后当众联系朱某出钱了事,但此事仅有张某一面之词,其他同案犯均未见过朱某,也未与朱某联系过,当时张某电话联系朱某时,其他人无法确认电话对方就是朱某本人,只是听到张某这样说;最后,经调查朱某经济情况不佳,在2008年一次性拿出46万现金不符合客观情况,相反张某经济条件良好,其称只出资6万元,但又作为组织者组织他人运输毒品,显然有违常理。 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律师形成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意见,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充分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一一 案件评析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早介入,及早发现案件问题,及早形成法律意见,及早沟通,律师辩护成功率就会越高。而会见工作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关键步骤,遇到的障碍往往也会较多,因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正处于讯问当事人的关键时期,他们会认为律师介入后会给当事人支招,也会增加讯问难度。但是会见当事人是律师的合法权利,律师也应据理力争,既要维护律师尊严,也要维护当事人权益。 另外,刑事案件阅卷工作也十分重要,案件卷宗是所有观点的基础与支撑,分析证据链是否完整,运用充分的逻辑思维抓准问题,有理有据提出辩护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