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以最近处理的涉港继承案件为例,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均为内地居民,被继承人有部分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房产)在香港且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继承人希望办理银行存款的提取以及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找到了我们团队协助办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团队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全方位的提供了公证、加签、申请承办、出具法律意见等法律服务,确保客户在全程无需跨境的情况下顺利完成被继承人在港遗产的继承程序。 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者合理辩解而管理或处理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任何财产,均属干犯刑事罪行。而这个合法的权限就来源于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 发出的授予书或遗嘱认证。在香港高院提出遗产承办程序中,如果有涉及到内地的法律问题,法庭会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国内有经验律师出具誓章形式的《法律意见书》,并依据《法律意见书》律师给出的法律观点来审核并决定是否发出相关的遗产承办书或遗嘱认证。 符合资格的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但要在形式上符合香港法庭的要求,还需要额外就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宣誓。而《法律意见书》中所应涉及的内容不仅包含案件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还需要提出依据该等条文对继承案件中继承人继承资格、继承份额等作出详细论证。(具体格式参考下图) 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质量会直接影响申请人能否成功办理遗产承办,而且高质量的《意见书》更会大大缩短遗产承办所需时间,无需法庭在授予前的质询中不断要求修改及补充。所以,在满足香港法庭对于出具意见书的当地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之外,建议客户寻求有协助起草意见书经验的律师办理。 · 作者简介 文章声明 本公众号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京师深圳律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此文章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此文章的任何内容,请通过公众号与我们联系,转发时需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