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合规到公司正义——一位职业病维权律师的自白

2023-2-16 14:53|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211|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  生活就象夏天空中的白云,漂忽不定,时有变化。  年初计划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服务方面继续深挖,并且重点是在职业卫生监督方向,为此,上半年用了两个多月时间搜集、整理相关裁判文书, ...
作者:{admin 整理}

  生活就象夏天空中的白云,漂忽不定,时有变化。

  年初计划在职业病防治法律服务方面继续深挖,并且重点是在职业卫生监督方向,为此,上半年用了两个多月时间搜集、整理相关裁判文书,写了数十篇推文,同时也是在为第二本实务专著作准备。

  但在与相关业内人士不断沟通的过程中,我却愈发感觉通过卫生监督去推动职业病防治的困难。

从企业合规到公司正义——一位职业病维权律师的自白

  首先是顶层设计的障碍。新冠疫情一闹,疾控体系大变,职业卫生却依然不温不火甚至少人问津。没有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想要通过强化行政监管来加速完善职业病防治,难了。

  而更重要的,是基层甚至中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者们的思维局限,令我倍感压抑,这其中,经济下行大背景的影响无疑是首因,但人的(工作)思维却无法完全归咎于环境。短期内,恐怕无法指望职业卫生监督的质的提升。

  与此同时,企业合规却忽然间火热在眼前。

  事实上,至少两年以前,原来的一位团队新人就已开始四处推广合规概念。而最初,我甚至是持逆反心理的,总觉得这是在玩弄新概念,充其量也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所以,虽然也偶尔翻阅相关网文,但基本提不起兴趣。直到最近。

  职业病防治,我之前一直走的是为患者提供法律维权服务,重点是推动民事侵权赔偿,希望通过严厉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倒逼用人单位重视防治工作。虽然从一开始就没指望能有多大效果,更多时候还是秉持大爱清尘王克勤老师“能做一点是一点,能救一个是一个”的公益理念,但十多年来的维权实践表明,至少对作为律师的我来说,这并不是最优的路径。从观念推动上,我一直在尽力去写去发去说去争论,然人微言轻,聊胜于无;从个案效果上,2021年办结的职业性噪声聋民事赔偿系列案中,企业因为职业病支付了近两千万的高额赔偿,然并卵,企业换一个地方,继续同样高危害作业,甚至,一众曾经的职业病受害者挤破头地涌入异地生产的该企业,一些人还反复推销、诱劝身边人加入这一企业,就业现实如此,企业但凡经济效益可观,极不匹配的职业病违法责任背景下,靠现行法律规定有限的侵权责任去“倒逼”推动职业病防治,更多是一厢情愿。

  从患者角度进行法律维权作用有限,从行政监管角度尝试制度倡导又不得其门,或许,只是在这种职业发展的“换档”苦闷中,意外地重新发现了“合规”的价值。

  于是看书,正儿八经地买书自学,感觉自学进度太慢,还花了不少大洋去报名企业合规师的网络培训班,自四月下旬以来,囫囵吞枣地嚼下了一些企业合规的皮毛。这其中,江苏律协律师合规业务指引的主笔王煜章律师的一个观点令我印象极为深刻,他以劳动法为例,譬如劳动合同的续签、解除与终止等,说明之前的法律顾问工作强调的是不违法,但合规语境下,充分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才是真正的企业合规经营。可以说,正是这一观点最终打动了我,决定尝试通过企业合规推动职业病防治。也正是这一立论的推动,让从无合规实战经验的我,无知无畏报名深圳市律协企业合规师资班,居然侥幸通过笔试面试,下个月开始,更系统更深入地合规学习机会即将开始。

从企业合规到公司正义——一位职业病维权律师的自白

  陈瑞华教授的《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匆匆看过,洋洋洒洒百万言,文理并茂,可谓了解企业合规的入门必修。不过,陈著论述虽全面,总觉理论深度还有空间。再一想企业合规中国化也就一二十年时间,便是美国的实践也长不到哪去。更主要的,我以为合规并非突兀出现的全新事物,而只是在既有法治理论基础与商业监管背景下的从实践到理论的自然延伸,因此,不独不能指望短期内理论如何根深,甚到可能无法奢望最终形成独立的成体系的学科部类式理论构建与立法实践。企业合规,恐怕实践的发展需求远超于理论的精致内修。

从企业合规到公司正义——一位职业病维权律师的自白

  但梁上上教授的《公司正义——以公司股东的权责配置为视角展开》却让我豁然开朗如获至宝。梁教授在《公司正义》一书中只是强调了股东权责问题,比如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比如债权人保护与有限责任校正,等等,无一不能从公司正义高度去重新审视。虽然梁教授也指出,“公司正义涉及的范围实在太广,几乎公司法上的每一个问题都可以追溯到公司正义上来。”(见《公司正义》第285页)但在我看来,从资本到人身,从商业到人事,从经济到健康,公司正义的价值判断,应该是正向递增的。从劳动安全、职业健康角度切入,从生产经营溯源到公司正义,其中所需要的,企业合规无疑会是最有价值的工作。

  于是想到,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都实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制,举凡安全、卫生、环保,企业都是中心,好比让牛赶路,只牵不走,光打不够,于适当的监管政策下,让企业内生动力,或许能够事半功倍。

自然,上述诸言,暂时还只是书生意气,需要实践,尤其是HSE视角下的企业合规法律服务实践,日后反观,当为检视。

文章来源:职业病法律 作者:管铁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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