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分析

2023-2-16 14:23|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306|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作者:{admin 整理}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始,被告人曹某某在南海区里水镇白塔村0459号其经营的中惠通讯店内,非法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每期投注额约为6000至8000元。曹某某把每期接受的投注金额汇总记录在笔记本上,并按总投注额的4%到5%与上家结算其所得的提成。2018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接受第144期香港“六合彩”的投注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起获手机一台、赌资8378元、笔记本两本、收据36张。至案发时,曹某某共接受投注额合计约62万元。

三、辩护要点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传统的开设赌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场所中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其主观上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该营利应当是从赌博行为本身获得的非法利益。

2.开设赌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有赌博行为

对于开设茶室、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当事人,要注意其本身是否意识到来其场所的顾客是赌博。对于赌客的赌博方式、赌博数额大小是否有明确的认识。

3.是否有组织行为

4.是否有抽头渔利

抽头渔利即是每一次赌局后,赌场庄家在赢家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

5.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

赌场会有专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

6.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设立场所

7.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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