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支招——教你避开购房中可能出现的陷阱

2023-2-15 21:38|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334|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一、团购费1.关于购房客户与销售商之间签订的类似分销团购优惠申请书、团购协议、认购书、居间协议等文书的性质,应当属于居间服务的一种形式。与普通的居间服务比较,除了具有促成买卖双方 ...
作者:{admin 整理}

上海房产律师支招——教你避开购房中可能出现的陷阱

一、团购费

1.关于购房客户与销售商之间签订的类似分销团购优惠申请书、团购协议、认购书、居间协议等文书的性质,应当属于居间服务的一种形式。与普通的居间服务比较,除了具有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把房屋团购作为一种促销方式,但最终的优惠方案或折扣幅度是由开发商决定的,团购组织者本身无定价权。

2.开发商、开发商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团购费。

3.第三方组织团购的公司收取团购费法律是不禁止的。

二、定金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该性质属预约合同,所涉定金是双方为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其性质属立约定金,即一旦出现一方有反悔不买(卖)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合同之情形,则上述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到场商谈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2.对于合同的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同步保留协商谈判的音频、视频等证据资料。

由于部分重大事项尚在商议之中,致买卖合同未能正式签订,买卖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这种情况下,甲方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乙方。

三、以公司审批为由恶意拖延

在和开发商产生争议时,销售人员开始也不会直接拒绝,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常用的就是,需要公司审批,而且流程比较繁琐,一般5-6个阶段,等过一段时间,一般会以最后一关未通过为由不同意双方的协商意见。

四、销售人员身份核实

大家交往时都会互相交换名片,可在专业的销售人员那里突然消失,一般情况下很难拿到他们的名片。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小心了,卖给你房子的可能不是开发商的员工或者出了问题以后,开发商根本不承认这个员工的存在。建议你在和对方沟通交流时,保留对方工牌、工作照片、交流记录等能证明对方可以代表开发商的证据材料。

.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买房一般是受到宣传资料的诱惑而做出的决定,建议你真正下定决心购房的时候,一定要把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房法网律师根据目前产生的上海周边购房纠纷而整理,仅用于探讨交流使用,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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