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庭审之前1. 委托手续和文书 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案件委托书、律所函有专门格式,不能与民事案件的混用;填写时要注意案由、委托事项用词准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分别出具委托书、律所函,载明委托事项。 律师事务所函上应当写明律师的电话号码和邮寄地址,方便法官、书记员及时联系与送达文书。 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时,应附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不但要复印有照片的页面,还要复印司法局备案的页面。 2. 阅卷 阅卷要全面,零散的材料与装订成册的卷宗同样重要。目前律师阅卷方式不尽相同,大多以拍照或者扫描为主,全部拍下来回去再仔细阅看可能是最好的选择;对于司法机关已经电子化的卷宗,需注意核对与实体卷宗数量是否一致。 律师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有异议的,尤其是认为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应尽早向法官提出。如果等到庭审质证过程中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可能会降低诉讼效率,增加办案时间。 律师阅卷后,要注意对卷宗内容保密。特别是报案人、被害人、证人等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要严格保密。 如果律师近期开庭安排较多,可以将已经收到通知的开庭安排告知书记员,以免案件排期与自己其他案件相冲突。 3. 提交文书和证据 律师可以在庭前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律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法定量刑情节有异议,建议尽早与法官沟通。此类异议推延到法庭辩论中提出,会导致庭审无法继续,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既不利于诉讼效率,也提高了自己的办案成本,给被告人和家属带来心理上的不安。 律师提交的文书应有简明扼要的标题,字体、字号、行距适当。文书最好打印在标准的A4纸上,超过2页的可以编页码。文书落款要有手写的签字和时间。 按照适用诉讼程序不同,法院需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前至少三日/十日前给律师阅看。律师有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应按照不同法院要求提前提交,以方便法院通知公诉人核实证据。 提交证据材料应分门别类,材料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制作证据目录。如果需要当庭播放录音、录像等,可以提前联系书记员,避免在庭审中因为需要调试设备而休庭。 如果律师准备在庭审中发表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家境困难等方面的意见,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学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 其他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建议告知其开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如果被告人家属要旁听庭审的,要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提前核实家属是否具有证人身份等不能旁听事由。 对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愿意向被害人进行退赔的,建议在开庭之前支付赔偿款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以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提高案件效率。 对于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司法机关需委托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了解有关审前调查和社区矫正的规定,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 庭审之中1. 遵守法庭纪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均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庭审秩序。律师在庭审中临时需要发表意见的,应举手向法庭示意,待审判长(员)准许后才能发言,切勿随意打断其他人发表意见。 法庭核实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材料的时间,如果忘记可回复“以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准”。 不要对被告人、证人进行诱导式发问,但可以就被告人、证人已经陈述的事实进行确认性发问。 向自己当事人之外的人发问时,应先表明身份。 2. 辩护观点明确 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先亮明主要观点,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无罪辩护的话,是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还是对罪名有异议或者其他情况。辩护意见应当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注意区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和“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庭审之后被告人要上诉的,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书写上诉状,但上诉状最后落款应当有被告人手写签字并捺印。 上诉状可以由被告人本人提交,也可以由律师提交;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邮寄。 如果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或者通过邮寄手段提交了上诉状,建议在上诉期届满之前告知一审法院,以便法院尽快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二审法院。 最后,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害怕给法官“添麻烦”。只要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诉求于法有据,法官就会认真考虑。作为一名年轻的法官助理,真诚希望与各位年轻律师一道成长,共同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本文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刘荣撰写)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刘荣 责任编辑 | 邱悦 李飞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