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司法解释相较于 最高院2020年4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 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有不少改动。 规范了程序性事项项以及对诉讼中提出的新 证据的考量 条款总结:《规定》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对新证据的态度 非常宽容,也体现了最高法院在答记者问中强 调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思路。由于专 利一旦被驳回或无效,专利权人即再无救济机 会;而专利被维持有效后,无效请求人如果有新 证据还可以再次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因此,新 证据对于双方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规定》的明确,行政诉讼阶段对专利权 人用于证明权利应存续的证据一般照单全收;即 使对于无效请求人,也有五类可以在行政诉讼 阶段补充的新证据,主要涉及对公知常识、惯常、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消费者能力、现有 涉及整体状况的证明以及补强证据和反驳证据。 对实务的影响:上述条款实际上均是对现有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固化,并无大的突破。对于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如何准备证据,被诉决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有了更明确的依据和指引。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政诉讼中这些程序性事项的不确定性,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更好的设计策略。 针对最高院最新出台的知识产权最新司法解释,法律名家讲堂特邀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徐家力(一级律师)录制了新课《知识产权维权和诉讼策略及最新司法解释解读》。课程详细解读了最高院商业秘密、专利授权确权规定;详细地讲解了知识产权维权和诉讼策略实务;分析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