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 王兆峰 —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做出行政指导书,实际上把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进入关注的视野,行政合规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刑事风险。刑事合规应借鉴和吸纳行政合规方面的经验。其次,无论作为研究者还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都应该坚持企业立场、企业视角,但同时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给企业合规建议的同时,还要防范自身法律风险。此外,尽管有大合规概念,但聚焦刑事合规也是非常重要,刑事律师要做纽带和桥梁,同时不能唱独角戏,要跟其他领域的律师组团提供服务,同时还要对企业要进行“训政”,帮助他们养成守法文化、守法习惯。 — 陈鑫 —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 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的模式探索 / 厘清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权利来源和权利属性的问题。 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是接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建立并落实合规制度,最终实现免除刑事责任?还是接受检方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的指派,代表公权力去指导监督企业合规的落实?究竟属于服务职能还是监管职能是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从目前最高检在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的试点工作来看,可能合规监管人更多的是中立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定位,合规监管人有的是由检察官担任,有的是由检察机关和司法局共同选任的律师担任,但都是代表检方去监督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并最终出具合规监管的报告,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效果如何,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能否有效调动企业合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模式与另一种由企业作为委托主体,主动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建立合规制度、完善合规体系的模式相比到底孰优孰劣?都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此外,关于合规监管的权利属性,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辩护权、代理权等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包含在大的辩护权内,还是与辩护权等律师权利并行的新的权利设置?两者区分的边界如何把握?刚才郝主任也讲了,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是律师辩护权的延伸,还是辩护权其中一部分?这个也是我在思考的问题。 如果检方指派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进驻到企业以后,发现了企业存在其他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那律师是否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在行使辩护权过程中,只有在发现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等极个别特殊情况,才具有报告的义务,否则就应当保密。按道理讲,在这个阶段,企业与律师之间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此时作为合规监管人的律师,应当有汇报、报告的义务,但这跟我们律师的身份以及职业道德和操守是否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呢,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遇到类似情况到底应该怎么平衡?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律师前期为企业做了刑事风险的体检,或者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前期有过付费的服务关系,该律师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后期还能不能担任该企业的合规监管人,还能不能保证合规监管的中立性、独立性?或者还有的情况,在选派或指派合规监管人的过程中,是否应当考察该律师以及所在的律所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者企业发现所指派的合规监管人存在利益冲突有无权利要求更换等等。另外,如果该律师及律所担任了某企业的合规监管人,该律所还能否承接其所监管企业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是否存在利益的冲突等等,都是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厘清合规监管人的权利来源和权利属性问题,对将来合规监管人的制度设计,权利义务内容的架构与规制,尤其是我们现在最为关注的将来如何具体开展这项工作,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和边界问题。 这个问题说白了就是律师怎么干?怎么才能干好?首先,我们的合规监管内容和流程设置到底将来会是什么样的形态?刚才有律师也提到,这种流程和模式是否需要按不同行业或企业类型来区分,比如说金融行业、医药行业、教育行业、房地产行业等等,针对不同行业的行业特点,设置有针对性的企业合规监管模式,还是弄一个大而全的对各种行业都适用的合规模式,也是现实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对不同的企业性质,比如对国企、对私企还有外资企业等等,刚才钱主任也讲到,我们要不要针对不同的企业性质去区分不同的业务流程或者是设置的标准。 其次,还应当在制度设计中考虑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就是说律师介入以后权利怎么保障,作为合规监管人,律师可能需要调查、取证、走访、核实等大量工作,甚至需要向企业的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核实情况,因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一定的保障,确保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介入后,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否则合规监管和企业合规的效果如何是要打问号的。 最后,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权利义务边界也要界定清楚,需要明确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保障律师在做好合规监管人的同时,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得侵犯企业核心利益或者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担任企业合规监管人的契机或者利用担任合规监管人所掌握的信息损害企业的利益。 律师担任合规监管人的监管和考核机制如何科学设立的问题。 也就是解决干的好怎么激励,干不好怎么惩戒的问题,这个问题可能也是我们律师十分关心的问题。刚才有的同志讲到谁来监管,是检察院监管?还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亦或是律协监管?到底谁说了算。另外,应该怎么监管?按什么标准监管和考核?最终评价律师作为合规监管员工作开展的好与不好,有没有考核流程和标准,相对应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说最终该涉案企业成功不起诉了,就是合规监管做的好,否则只要起诉了,就一概否认合规监管人和企业的努力,认为合规监管是失败的。还有一种情况,本次犯罪涉案企业经过合规建设成功不起诉,假设时间不长又涉罪了,那又如何评价合规监管人的工作效果呢? 其次,是否应当设置对合规监管或者企业合规建设评价结果的救济措施,也就是说合规监管或者企业合规建设的报告评判结果决定做出之后,律师或企业有没有救济的权利和渠道,能不能申诉?能不能复议?能不能复核?如何去救济?这也引申出合规监管的结果与各参与方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通过合规监管,涉案企业成功不起诉,并正常生产经营自不必多说,但假设经过合规监管,最终仍未达到要求,并最终起诉了,这里面责任如何界定,各参与方责任如何承担也应在制度设计中予以考虑。 以上是我想谈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最后结合我们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实践谈谈体会。首先,企业合规工作对律师要求极高,需要刑事、民事、行政、税法、知识产权等多部门、多专业、多兵种集团作战,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确保企业合规的效果。其次,律师作为合规监管人要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做好企业和检方之间的桥梁。再次,律师在开展企业合规业务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利益冲突审查,严守律师执业纪律,依法正确履职。最后,律所、律师我们也要做好自身的知识管理,不断学习国际、国内企业合规前沿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否则将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文字 | 王兆峰、陈鑫 内容参考 | 华辩网 图片 |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