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作为刑事辩护工作,辩护人和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工作,往往是贯穿始终,有时甚至没有严格的公检法三家的阶段界限。各种沟通的主要区别在于,某一阶段沟通交流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其中有些问题的沟通交流,又存在于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从而形成沟通交流的相通性、连贯性、整体性;有的问题的沟通,甚至是绝对不可分割的。 刑事辩护工作中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十分重要,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海律师,将在本期内容中以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为主,同时涉及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及法院审判阶段的沟通,说透道理,相互借鉴,有所启发。 课程大纲 一、明确沟通的基本内涵 二、提高案件沟通的质量 三、灵活运用沟通的技巧 分享嘉宾 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参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