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01 【案例】英国的罗琳女士创作完成最新力作《哈利波特N》,尚未出版,中国的某作家张三未经罗琳女士同意将《哈利波特N》翻译成中文,并授权甲出版社在大陆出版发行,李四购买了中文版《哈利波特N》进行阅读,据悉,中国和英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请分析:张三、李四、甲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犯罗琳女士的著作权? 【解析】鉴于中英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英国罗琳女士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享受著作权,不以发表或出版为条件。 张三未经其同意进行了翻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演绎权”。 甲出版社使用演绎作品出版发行,应该经原作者和演绎作者双许可、双付费。甲出版社只得到了演绎作者张三的授权即对中文译文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原作者罗琳女士的复制、发行等著作权。 李四购买和阅读了侵权的图书,但“购买、阅读”等行为,并非著作权人控制的范围,所以李四的行为没有侵犯罗琳女士的著作权。 02 【案例】行政法教师李佳佳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总结出一套应对行政法试题的“逆向解题思维”,对于提高应试水平非常有效。学校指派青年教师张三对李佳佳的学习方法总结成文以便推广,张三遂认真跟班听课,与李佳佳探讨并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并署名张三出版发行。请分析本案中《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行政法教师李佳佳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总结出一套应对行政法试题的“逆向解题思维”,对于提高应试水平非常有效。学校指派青年教师张三对李佳佳的学习方法总结成文以便推广,张三遂认真跟班听课,与李佳佳探讨并根据自己的构思编撰成文《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并署名张三出版发行。请分析本案中《行政法提分法宝——逆向解题思维》的著作权归属? 03 【案例】张三拍摄了一组校园风景照片,构图和意境都很美。甲网站经张三授权将该组照片上传至网络展示,并提供有偿下载服务,并为此设置了技术措施。李四为博得女友一笑,避开甲网站的技术措施,免费下来了一组照片,给女友当桌面。随后女友又将其中三张照片上传自己的微博。请分析本案中甲网站、李四、李四女友、李四女友的微博网站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解析】(1)甲网站经著作权人张三授权发表作品,并上传至网络,没有侵权行为。 (2)在信息网络传播的领域中,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大大做了限制,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不能成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况且李四还存在破坏权利人的保护措施的行为,所以李四的侵犯了张三的著作权。 (3)李四女友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图片上传至微博,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侵权行为。 (4)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对于上传的海量信息,没有事先审核合法性的义务,所以李四女友的微博网站,接受上传的图片没有侵权,但如果权利人发现后向网站提出删除的请求,网站应当立即删除并通知上传人,本案中如果权利人张三向微博网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图片,网站如果立即删除则不侵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网络用户即李四女友承担连带责任。 04 【案例】电视剧《永不瞑目》在北京某高校采景拍摄,其中一个情节为法学院课堂,请该校张老师客串讲课,但只是一个场景,并没有具体的台词。同时法学院多名同学做群众演员,希希也是其中的一位,但可悲的是希希没“露脸”,只是成为“背景墙”。后《永不瞑目》播出后,演员名单中没有希希的名字也没有张老师的名字,请分析本案中制片方的做法是否侵权? 【解析】根据案情交代,希希没“露脸”,只是背景,没能成为演员,不享有表演者权利。希希与剧组只是形成了劳务关系,剧组支付了劳务费及其他约定报酬即合法。制片方未将希希列入演员名单中,没有侵犯希希的权利。 张老师作为客串演员,无论是否有台词均为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剧组在剧集中的演员表中没出现张老师名字侵犯了张老师作为表演者的邻接权。 05 【案例】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脑海中浮现出各种神奇的符号、数据、现象……后搞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1)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2)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3)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4)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请分析李佳佳的上述成果可否授予专利? 【解析】(1)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2)英语单词加速记忆方法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不可授予专利;(3)名贵茶叶“正水小种”作为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其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4)红外线属于自然的存在,李佳佳找到某种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属于科学发现,不可被授予专利。 06 【案例】甲公司发明了一种高性能压缩机,能够有效制冷,在我国获得发明专利。并将该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乙公司使用10年。丙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制造该压缩机卖给丁公司用于自己的冷库上。乙公司发现此事后一直未予理会,直到第7个年头,丙公司和丁公司的业务一直在持续,乙公司终于愤怒,将丙和丁告上法庭,丁公司抗辩:自己对于丙公司没有合法授权的事宜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从丙公司购买产品,故不侵权。请分析:法院是否应受理乙公司的诉讼申请?丙公司、丁公司的行为定性? 【解析】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具有单独的起诉权;另,乙公司首次知道丙公司的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经过了7年,虽然超过了一般的诉讼时效3年,但是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且专利还在有效期内,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 丙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制造”了专利产品,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认定为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丁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了专利产品,虽然对上游供应商丙公司没有合法授权不知情,但也应被认定为侵权,只是不承担罚款或赔偿的责任。因为丁公司作为善意使用人,虽然侵权,但支付过合理对价,可以主张不停止使用。 07 【案例】美国A公司,主营服装、鞋帽。欲以“Make Life Get Better”的首字母“MLGB”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用于服装、鞋帽种类。鉴于“MLGB”在我国的文化里,有含义消极、格调不高,有害于道德风尚的情形,美国A公司并不知情并不理解,遂准备自行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请分析A公司申请此注册商标的流程? 【解析】我国的商标申请原则中有代理制度,对于外国企业、个人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经过我国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而不能直接申请。 鉴于此标识“MLGB”有伤风化和公序良俗,在我国被禁止使用,更不能注册,所以商标代理机构应该将此情形及后果如实告知,如果A公司坚持要申请试一试,不要求代理机构拒绝接受委托。 08 【案例】甲公司使用“香奶奶”商标用于香水产品上,因为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一直没注册。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渠道销售商,2017年合作期满没再续约。乙公司随即申请注册了“香奶奶”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香水上,上市销售。同时与A公司签署商标权使用合同,A公司支付使用费50万后,将“香奶奶”商标用于自己的香水上。丙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生产“香奶奶”香水在丁电商平台上销售。戊公司发现“香奶奶”背后的商誉,遂将“香奶奶”作为自己的字号使用。甲公司于2018年开发了新的业务,经营床上用品,也使用“香奶奶”商标。请分析本案中,甲、乙、A、丙、丁、戊的行为? 【解析】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渠道商,明知甲公司一直在使用“香奶奶”商标,仍在相同商品上注册此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但仍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甲公司作为在先权利人,且“香奶奶”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也可以在商标被注册后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但是甲公司继续在香水产品上使用“香奶奶”商标不侵权,如果没有申请宣告“香奶奶”商标无效,却将“香奶奶”用作新的产品品类中,就超出的原使用范围,属于侵犯乙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A公司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并交付了使用费,所以对于“香奶奶”商标的使用是合法行为。 丙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相同的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丁电商平台协助丙公司销售侵权产品,如果对丙的侵权事实是知情的,则认定对乙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如果不知情,则不认定为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