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一、裁判意见: 现系争房屋因他案被司法查封,继续履行存在障碍,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以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3日为准。 二、案件情况: 2019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JH广场认购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浦东新区XX公路XX号XX层XX、XX、XX、XX、X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28.80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7,800元/平方米,总价为16,532,640元,定金为75万元。同时约定,2019年11月20日前与原告签订上述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支付被告25万元,9月24日支付50万元,2020年1月17日支付100万元,1月19日支付441,782元。但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就芦公路841号105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原告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屋价款为3,171,782元,其中首付款为1,591,782元,剩余158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同时约定2020年4月30日由原告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对于剩余4套房屋一致未与原告签订出售合同。经原告了解XX公路XX号103室和106室房屋早已被被告出售给他人并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现系争房屋又被浦东法院以(2020)沪0115执23855号执行案件查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原告起诉: 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91,782元; 3.被告支付解约违约金317元;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答辩: 系争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案涉购房合同是否解除由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五、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涉案《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办理过户申请手续,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小产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0.01%;2020年5月31日之日起的30日内,被告仍无法取得小产证,则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系争房屋因他案被司法查封,继续履行存在障碍,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以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1年11月13日为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1,591,782元及支付解约违约金317元,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上海XF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号XX室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于2021年11月1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B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XF实业有限公司购房款1,591,782元; 三、被告上海B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F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17元。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