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产科致婴儿损害纠纷产妇徐某到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B超显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产妇多次要求剖腹产,但医院认为可以顺产。生产过程中,助产士侧切后,将一只手伸进产妇体内猛力将胎儿从母体内拉出。回到病房后,产妇给婴儿换尿布时发现婴儿左臂不动,经该医院确诊为婴儿左臂神经损伤,医院理疗科每天给婴儿针灸、按摩,免费治疗3个月仍未好转。后经某儿童医院等4家大医院检查,确诊“左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经鉴定,确认“接产人员操作不当是造成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直接原因,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建议继续恢复性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患方委托律师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共计458462.45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生时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引发医疗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并应予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200052.55元。 律师简评: 本案有个后续治疗费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按照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除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对于后续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法官不予处理,而是告知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唐雪榕律师 唐雪榕律师本科为医学专业,曾在三甲医院执业,2003至2006年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开始专门从事医疗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法律服务,曾代理大量医方及患者委托的案件,熟知医方在诊疗上容易发生的过错及缺陷,以及患方作为弱势群体在纠纷中的不利之处,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医学知识及娴熟的诉讼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