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曾经有个段子说,一个人如果怀孕,她会看到到处都是孕妇和小孩,并且比以前看到的还要多。 我经常用这个“怀孕所见”来跟自己的执业环境做比较,因为我从事的是刑事辩护的工作,我的所见所闻所感基本上以刑事辩护或者热点犯罪案件为主。在我看来非常熟悉刑法、刑诉法领域的大法学家以及刑事辩护领域的大咖律师,我也会觉得大家不可能不认识。不过随着跟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的人交流,我会发现我所感知的,其实是我的“怀孕所见”,并不能代表社会公众的所见所闻。 前一阵子,我觉得我们刑事辩护领域流行一种风气,叫做“顽强抵抗,无罪到底”,包括我本人在内,都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经过开庭前对证据和法律的充分研究和分析,我认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我会毅然决然地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等。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特别容易看不起妥协式的辩护。但是经过我听了马静华老师的课程,以及自己一直以来的实践经验,我发现刑辩律师要懂得控制自己的表演欲,控制自我为是的表演欲。一个社会案件,我们如果依葫芦画瓢,照本宣科地拿着法条和证据去做刑事辩护,不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整个社会背景、政治背景以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很难全面地做好一个刑事辩护。 前面我分析过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成功,还有一个路径是依靠大要案或者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因此,在成功欲的驱动下,只要有机会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怎么能轻易放弃?但是很多很多无罪辩护的案件,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为什么说会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因为没有告诉他其实还有一种妥协式的辩护方案来争取程序的简化和减少羁押的时间。 在我国,羁押之苦远远超越了我们众人的想象。有一些看守所没有提供热水,天寒地冻的情况下,在押人员也只能洗冷水澡。看守所在押人员,大多数都是未决犯,也就是未经法律判决有罪的羁押犯,但是他们实际上已经在遭受羁押的折磨。因此,我也会十分佩服呐喊无罪的当事人,绝不妥协的当事人。如果我能有幸遇到这么倔强的当事人,而当事人也有幸遇到这么倔强的我,只要按照法律和证据上来分析是无罪的案件,我认为可以斩钉截铁地、不依不饶地做无罪辩护。 如果结合案件的社会背景以及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我认为已经不适合待在看守所里坚持了,我们就要想办法谋求更好的解救路径。 我从无罪辩护的追求,到有效辩护的追求,到现在,我追求最好的辩护。我所提出的最好的辩护,不是对于社会公众评价来说最好的辩护,不是要去参选中国十大“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评选,而是要做出对当事人来说最好的辩护。
我所有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都会围绕着如何实现对当事人来说最好的结果的这个目标来展开。只要我能实现对当事人来说最好的结果,我可以选择妥协,可以选择诉辩交易,可以选择法庭上言简意赅,我可以放弃罪与非罪的法律定性的抗争,可以控制住法庭上的表演欲。也许我这个想法会受到同行的鄙视,认为法律人不讲武德。有人认为,既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就算当事人认罪,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就应该发表无罪的辩护观点。没错,我以前也是这么想的,但是现在我的看法不一样,我一定要衡量出来我在法庭上的发言,会对判决的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如果我是基于一个法律人的武德来讲,我肯定是要发表诸多的法律定性的争议、证据问题的漏洞等方面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但是我如果是基于为当事人取得最好的结果的方面去考虑,所有证据上的问题、法律定性上的问题,我不一定是在法庭上来讲,我可能是私下写好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提前交给了检察官和法官,在开庭前去做一个关于“认罪认罚”的诉辩交易,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是基于我们律师对案件的证据和法律有了深刻的认识,经过了诉辩交易,才能够签署的。 在我承办一个新案件的过程中,我会不遗余力地首先冲着给当事人最好的结果的目标去出发,这个最好的结果除了无罪辩护以外,还包括缓刑。当事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能够被适用缓刑或即判即放,或者通过二审的辩护工作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这对于律师工作来说,其实已经是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也为当事人实现了最好的结果。 无罪辩护最好的抗争时间点是在“黄金救援期”7天或37天,在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时候,检察官是最公正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则意味着抗争之路的开始。而在这条抗争之路上,法律现在给了我们一个叫做“认罪认罚从宽”的武器。 律师也好、犯罪嫌疑人也好,均要懂得识时务者为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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