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合同诈骗案,不予起诉免受牢狱之灾-深圳刑事律师

2023-1-20 10:59|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344|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 李某某,广东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公安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江某某合谋,向被害人胡某谎称李某某的公司在国外有备用信用证 ...
作者:{admin 整理}

李某某,广东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深圳公安刑事拘留,次月被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江某某合谋,向被害人胡某谎称李某某的公司在国外有备用信用证额度,通过运作后可为胡某的公司开具额度为一亿元的信用证,以此诈骗胡某钱财。胡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二人达成合作协议。后胡某根据李某某及江某某的要求,向二人转账共计300多万元,用于支付开办信用证所需的费用。在收到钱后,李某某和江某某将钱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胡某发现后,觉得自己被骗遂报警。

在李某某被公安带走后,其家属经四处打听后,得知王平聚律师团队是深圳专业的刑事团队,专注刑事案件,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意慕名前来寻求法律咨询。经过长达两小时的洽谈,对家属关心的问题作出详细答复后,家属被王平聚刑事团队表现的专业所折服,慎重考虑后决定委托本团队办理本案。

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认真负责地开展辩护工作。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李某某详细了解案情、核对相关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交流,搜集证据材料,做了大量辩护工作的基础上拟定了辩护方案。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王平聚刑事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确有在履行合同的事实。根据李某某的电子邮件记录显示,在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初的这段时间,为了给胡某公司开具信用证,李某某与在香港的开证经办人廖某某邮件往来达150余封。这些邮件详细记录了办理开证的经过,证明李某某确实有在履行合同的事实。

二、李某某确实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李某某与廖某某的往来邮件中绝大多数是关于各种开办信用证事务的内容,还包括为他人开办信用证的记录,也有开办成功的。这些证据证明李某某确实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李某某一直为开具信用证而努力。关于本案的信用证为何最终没有办下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各有说法,但根据邮件内容反映并非由于李某某的过错造成。并且结合李某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开证过程中胡某与李某某多次协商变更开证行和议付行,李某某与廖某某之间的邮件来往反映了廖某某确实一直在努力操办,各方都在努力尝试开出可满足需要的信用证。

以上事实都有大量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真实不虚,说明李某某并无诈骗行为,请人民检察院慎重审查,对李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在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及本团队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作出了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决定。等案件重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本团队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卷宗进行阅卷,并在认真阅读案卷后,分析案情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

关于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签订融资协议的开证方某某策划公司与实际经手操办人不一致的问题,辩护人认为这是不构成诈骗的行为。

一、在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欺诈事实。李某某与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胡某从一开始就知道实际开证人不是当事人李某某的公司,而是合同外第三人。

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不限于合同当事人自身能力的。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也当然视为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这在商事活动中是常见与得到认可的。从李某某与廖某某之间的电子邮件反映,廖某某多次为李某某的客户开信用证,也实际开成功过,这说明廖某某确实有能力开信用证,即可认为李某某有履行合同能力。另一方面,客户实际关心的是自己能够从银行融资,而非由谁作开证人,否则胡某也不会在知道李某某实际是找第三人开证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绕过李某某而直接与廖某某签订融资协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具备合同履行能力,而且胡某自始至终都知道李某某找他人开证的情况,也并未反对,因此不存在诈骗的事实。

最终,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采纳了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提出的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对李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这本是一起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但由于合同诈骗罪与之极难区分,公安机关错将其认为是刑事案件。正是王平聚专业刑事团队的及时介入,成功的辩护才使当事人李某某免受牢狱之灾。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忠于每一份委托,每一个成功的案例都是本团队专业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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