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苟三元在十多年的法律执业中,拥有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其中,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房屋出租方和房屋租赁方常就租赁方对房屋的装修的损失产生纠纷。 房屋租赁方有时为了达成租赁目的,而为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广告宣传、购置设备等准备工作。租赁方常认为出租方明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涉案房屋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等合同无效事由,仍出租给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租赁方常要求出租方返还已支付租金和赔偿相关装修费用。 其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租赁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故不存在租赁方借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出租方返还已支付租金的道理。反而是租赁方需支付出租方腾空搬离房屋的交接日止的房屋占有费。 关于装修费用,苟三元律师认为需看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而分情况讨论。第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苟三元律师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