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在深圳,存在大量的“夫妻公司”,即公司两个股东是夫妻二人。这样的夫妻公司,有的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经营;有的是一方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与。如果公司进行离婚分割,对于不参与经营的一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无法控制公司的不利情况。即使是双方共同经营,离婚后双方也难以继续共同经营同一家公司。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这样的夫妻公司,夫妻持股比例各不相同,有的夫妻各占一半,有的四六分成,三七开,甚至有的公司一方只象征性占有一点,绝大部分都是另一方的。那么,这样的公司在离婚中,股权怎样分割呢?是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吗?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本文分享离婚股权的分割原则。 离婚公司分割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观点:离婚时,如果双方持有公司,是按照工商登记的投资比例进行股权分割吗?答案是否定的,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财产也是各自50%。 离婚财产分割是很复杂的事情,法院往往综合考量全部财产情况、当事人的情况、抚养情况基础上进行分割。依据深圳离婚律师讼别的经验,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离婚股权分割,往往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进行分割,多数是股权分给一方,另一方获得适当补偿。 离婚股权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