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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一则判例: 何花与牛全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07年夫妻抱养了一个孩子牛欢,但是一直未办收养登记。牛全在抱养牛欢时,已有一女儿。何花和牛全有房屋两套,何花认为该两套房屋都应留给牛欢,而牛全认为其女儿和牛欢应每人一套。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何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牛全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等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两套房屋牛全和何花一人一套,牛全给付何花房屋补偿款若干,因双方与牛欢未办理收养登记,法院对牛欢的抚养权不做处理。何花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何花提出其与牛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证据来看,双方争吵的主要原因是两套房产的归属问题,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破裂达到离婚的法定情形。同时,牛全在二审中也陈述其不愿意离婚。因此,何花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离婚诉讼包括解除婚姻关系,亦包括对子女监护、抚养的安排,并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出发点与目标。本案中两人收养了牛欢,但是一直没办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
然而,经过十年之久的抚养,双方当事人与牛欢之间已产生了浓厚的亲情关系,牛欢作为未成年人,其生活、教育、成长均依赖于牛全、何花。现何花欲解除婚姻关系,理应在此之前对尚未成年的牛欢作出妥善安排,不宜由人民法院径行作出判决。而二审中双方均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各自的理由和要求不愿意再抚养牛欢。
法院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牛欢的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在双方对牛欢的收养合法化或对其抚养关系作出妥善安排之前,不宜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解除,最终二审改判不准离婚。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观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令准予离婚的关键。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4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最高法1989年有一个司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本案中,夫妻两人在一审中都同意离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在二审中一方改口不同意离婚,二审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证据,认为夫妻闹离婚的原因是房产纠纷,并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此外,法院还考虑到被抱养人牛欢的利益问题,夫妻两人都不愿意对离婚后牛欢的未来生活负责,因此综合考虑,二审法院改判不准离婚。 从上述判例可见,一方当事人要想让法院判离婚,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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