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享: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亡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死亡赔偿金请求之诉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过错行为致死,近亲属将不能获取其未来创造的物质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具有民事过错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样会对近亲属造成这种物质利益损失,侵权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宜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3)民抗字第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12 12.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姚某、吴某洁诉中日友好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人民法院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220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14 13.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病患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属就此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死亡,但无论是被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2011)锡民终字第10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0 14.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要旨: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10)扬民终字第02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 其他参考案例 1.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 本案要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案号:(2015)周民终字第10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5月12日第6版 2.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 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案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09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09月19日 3.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或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症状病因,延误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当根据诊疗方案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信息进行详细检查和询问,据此做出相应的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并应将拟采取的诊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邳民初字第4836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辑(总第38辑);(2015)参阅案例21号 4.发回重审的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重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计算标准 本案要旨:损害赔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案号:(2014)陕赔民申字第00765号 来源:2014年陕西省参阅案例 5.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875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2014)参阅案例79号 6.无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1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3辑(总第33辑);(2014)参阅案例50号 7.医院术前告知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要旨: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中,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术前常规告知之外,还应向患者全面、客观、真实地告知该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立即手术的充分必要性,及采用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医疗技术的风险性,使患者作出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决定是建立在其真实及自愿的选择基础之上的。如医院违反该充分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9)鼓民再初字第3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辑(总第25辑);(2013)参阅案例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