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随着公民财产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需要符合规定的形式方可成立,而实践中有很多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表示,遗嘱继承有利有弊,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求进行选择,方可以最大程度实现被继承人的目的。 【导言】 老人去世,将房子遗嘱留给了四个女儿,引起三个儿子的强烈不满,兄弟姐妹争遗产,四姐妹无奈诉诸法院确权。 【基本案情】 刘某8与洪某老夫妻两人共有7个子女,三男(刘某4、刘某5、刘某6)四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7)。两位老人一直居住生活在上海,一直也是四个女儿照顾,两位老人对四个女儿的孝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随着年龄逐渐增大,两位老人开始考虑身后事。2002年5月24日,刘某8与妻洪某取得他们居住房屋的产权证, 2002年7月16日,二人共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对于系争房屋,若自己先于另一方去世,由另一方继承自己所有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如另一方先于自己去世,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7共同继承自己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含从另一方继承的遗产份额),四人各得四分之一。后来,刘某8于2016年2月16日死亡,洪某于2020年9月9日死亡。 两位老人死后,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7就上述两份公证遗嘱向公证处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公证处按照程序通知了刘某4、刘某5、刘某6。三个儿子难以接受父母竟然没有将房子留给自己一份,家族内争吵不休,四个女儿与三个儿子多次协商,就继承事宜仍不能达成一致,只好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属于要式行为,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在于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刘某8与洪某于2002年7月11日各自立下遗嘱,两份遗嘱均由公证处公证,形成公证遗嘱,两份遗嘱明确刘某8与洪某两人中先去世一方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后去世一方去世后,系争房屋由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7共同继承,各得四分之一。三被告虽辩称父母立遗嘱时并非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两份公证遗嘱应认定为刘某8、洪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合法,故法院认定两份公证遗嘱有效。三被告又辩称,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7撤回了公证申请,遗嘱应属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系争遗产。对此法院认为,申请公证或提起诉讼均系实现上述两份公证遗嘱内容的合法方式,对此当事人具有选择权,现其撤回公证而选用诉讼的方式,并不代表其放弃按照遗嘱继承的权利,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由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7共同继承,各得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律师寄语】 随着公民财产意识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需要符合规定的形式方可成立,而实践中有很多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表示,遗嘱继承有利有弊,需要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求进行选择,方可以最大程度实现被继承人的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