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伍先生真没想到,姐姐有一天会变成这样。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华明(右一) 父亲单位在多年前分了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是父亲。后来公房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和伍先生一家住在这套房屋内。这样父母就由伍先生夫妇在照顾。再加上父母就伍先生一个儿子,所以父母共同立了一份遗嘱,写明这套房屋产权由伍先生继承。几年后,母亲因病过世。母亲五七的时候,姐姐就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而且姐姐根本不承认父母留的遗嘱。这样就有了伍先生、父亲和姐姐的第一次诉讼,最终这个案件以调解结案,这套房屋归伍先生和父亲所有,伍先生和父亲给付姐姐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姐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在收到折价款后一定期限内户籍迁出这套房屋。 但当伍先生把钱款给了姐姐后,姐姐的户籍并未迁出。为了怕有什么后遗症,父亲在这次官司后,又去了公证处,立了公证遗嘱,明确他名下的一半房屋产权由伍先生继承。去年,父亲因病过世。之后,依据这份公证遗嘱,伍先生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这套房屋则仍由他和妻子居住。因为打官司的事,姐姐和他再也没有联系过。前段时间,姐姐竟然一声不吭回到家,用不正当的手段把房门打开,将自己的一大堆个人物品放在了这套房屋里。本来伍先生想把这些东西扔出去,但别人提醒他,如果他扔出去,姐姐到时候说里面有贵重的东西,说也说不清。可不扔,这一大堆东西占了一个房间,严重影响了伍先生的生活,而且也看不到里面的内容,万一有什么不好的东西带来危害怎么办。无奈之下,伍先生只能求助于法律。 听伍先生说了整件事的来龙去脉,我们整理并调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了起诉状,将伍先生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她将堆放在房屋内的个人物品搬出这套房屋。 庭审中,我们提出,伍先生的姐姐对房屋享有的权益已通过之前的诉讼得到了保障,且伍先生已将相应的钱款给付了姐姐。而姐姐未征得产权人伍先生同意,以不正当的手段打开房门,将一大堆个人物品放置在这套房屋内,不仅影响了产权人居住使用这套房屋,而且还产生了不安的影响。伍先生要求将姐姐的这些个人物品搬出这套房屋,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伍先生的姐姐在一定期限内将个人物品搬出这套房屋。 黄华明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