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基本事实: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损害XX医院对袁XX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建议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45-55%)。我方主张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操作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而《鉴定意见书》评价的仅是医院违反操作性规定而形成的过错及责任程度,并不涉及管理性规定。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定临床医生须亲自诊查这一诊疗规范的情节,鉴定意见在建议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中并未包括在内,要求累加计算,按100%主张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法院XX医院对患者袁XX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何。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X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建议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45-55%)。对于XX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亲历性原则的行为这一情节,双方当事人并无分歧。经本院发函,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明确,司法鉴定仅从技术层面上评价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鉴定意见书》未包含对XX医院临床医生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亲历性原则这一情形的评价。也就是说,对于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定临床医生须亲自诊查这一诊疗规范的情节,鉴定意见在建议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中并未包括在内。另一方面,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仅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结合案情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侵权人最终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的建议和XX医院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诊疗规范的违法因素,酌定中山医院承担本案7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存在重复评价的情况,并无不当。XX医院主张一审法院的认定属于民事责任竞合,重复判决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意见:对于医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最终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医疗损害鉴定层面的技术过错责任,还需要考虑违反管理性规定过错责任,两者应当累加: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其内容可以分为操作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而《鉴定意见书》评价的仅是医院违反操作性规定而形成的过错及责任程度,并不涉及管理性规定。法庭在评定最终责任程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已经评定的违反操作性规定的过错以及违反管理性规定的过错,并进行累加,并最终确定责任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