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基本案情:1989年,时年17岁的张冬梅面对闯入宿舍手持利器,欲对张冬梅等三名女学生施暴的两名歹徒毫不畏惧,与其殊死搏斗,掩护另两名同学逃跑、喊人,自己被歹徒连刺5刀而壮烈牺牲。#普法行动# 中宣部、公安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授予张冬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并追认其为“革命烈士”。 张冬梅所就读的学校也因为此事更名为冬梅学校,并在学校内部建立了冬梅纪念馆,陈列张冬梅遗物和烈士勋章。 2013年的一天,张冬梅的父亲到纪念馆参观,发现烈士勋章不见了。8年后,苦寻无果的张冬梅的父亲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观点:学校未能妥善保管张冬梅的勋章,造成物品丢失,使荣誉权的行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能将其荣誉全面的向人们展示和证明。#2021城事# 勋章是特定物,其价值包含了荣誉等多种价值,不能仅以其质地的实际价值来计算。勋章的丢失,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结合其物品价值及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酌定学校赔偿4万元。 律师建议:一是按照《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张冬梅的父亲有权请求就张冬梅的烈士勋章丢失进行赔偿。#烈士勋章被学校弄丢判赔4万# 二是就赔偿要件上看,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需要就过错方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判断。这种主观过错的程度要求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过错方已经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的时候,上述损害赔偿可能就无法成立。 该案中学校表示将烈士勋章出借,但是借到上海虹桥,却无法说明具体人员或单位名称,也没有有效借据手续作为佐证材料,显然属于重大过失。 三是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需要严重。特定物的意义与精神损害程度是密切相关且趋同一致的。对于损害程度的判定也对最后的赔偿金额具有关联性。我们在判断精神损害严重程度上,需要结合过错方或者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等进行综合研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