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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几点,避免继承纠纷,矫正你的错误认知

2022-10-4 20:35|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421| 评论: 0

摘要: 作者:{湛江12348 整理}一、 把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有些家庭父辈单位分配的公租房,房改后没有购买而是一直以租住的形式,遇到老人去世,多子女开始因继承问题闹矛盾,起纠纷。都纷纷要求继承该房产。根 ...
作者:{admin 整理}
一、 把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有些家庭父辈单位分配的公租房,房改后没有购买而是一直以租住的形式,遇到老人去世,多子女开始因继承问题闹矛盾,起纠纷。都纷纷要求继承该房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二、认为同居多年即是事实婚姻,享有配偶的继承权。

有些年纪大的夫妻因为客观原因或其他,同居多年未登记结婚。在配偶过世后要求继承其房产。结婚未登记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三、婚后购房,产权证上只夫妻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认为,婚后购置的房产,只登记一人的名字,就只属于其一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虽然只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共同财产的属性。

四、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一人全部财产,进行分配。

配偶过世,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安排。许多老人不知晓《继承法》相关规定,在配偶过世多年后进行“生前安排”或立遗嘱时,将属于已过世配偶的份额进行处置,并不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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